西安王先生和女友因购买14800元的地板,陷入持续数月的退款纠纷。王先生称,店员曾口头承诺“随时可以退”;商家则称,合同明确约定“超过30天不予退款”,且地板已经到货入库。双方各执一词,市场监管部门调解未果,建议走诉讼渠道。
据王先生介绍,2026年4月23日,女友来到西安北三环生活家地板门店,看中了一款地板,当场支付了2000元定金。随后,女友又来到北二环大明宫建材家居工厂店生活家地板门店继续看样。该店店员刘某当时表示,店内有满减优惠活动,算下来价格比北三环门店更低,建议在其店里下单。王先生特别提到,女友记得很清楚,刘某当时明确表示,在她这里付了钱“随时可以退”。
基于对“随时可退”承诺的信赖,以及“价格更便宜”的考虑,王先生女友退掉了北三环门店的2000元定金,在刘某处支付了全款14800元,并签订了一份地板销售合同。王先生称,签约和付款过程中,店员并未就合同中的退款限制条款进行特别说明。
2026年7月,因王先生新房设计方案变更,原定地板款式需要更换,王先生女友便向刘某提出退款请求。王先生称,此时商家拿出了合同,指出合同上写有“超过30天不予退款”的条款,同时表示地板已经到货,因此拒绝退款。王先生还称,签合同时,店员刘某从未向顾客提示或说明过“超过30天不予退款”条款,而且该条款与刘某此前“随时可退”的口头承诺完全相反。
据王先生介绍,经过数次沟通,商家提出两个解决方案:一是地板由店里“代卖”,等卖出后把款项退还给王先生;二是扣除20%违约金后办理退款。按14800元全款计算,20%违约金约为2960元。王先生认为,“代卖”方案的回款时间完全不确定,如果一直卖不出去,钱就可能长期被占用;而扣除20%违约金,意味着自己还没使用地板就要损失2960元。因此,他不认可这两个方案。
随后,王先生向市场监管投诉。西安市未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9月24日回复内容为:“经核实,违法行为事实认定证据不足,不符合立案条件,针对退费诉求,我单位已多次与商家进行调解,商家反馈已向消费者杨女士提出两个解决方案,均未得到认同,综上,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单位依法终止调解,建议您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进行解决。”
9月29日,北二环大明宫建材家居工厂店生活家木地板店相关负责人回应称,王先生的女友在咨询阶段,店员确实说过“随时可以退”,但这个“随时”是有时间限制的。该负责人称,在顾客已缴纳全款、店员已上门进行测量的情况下,备货前,店员依然联系了该顾客,询问是否确定不退货,顾客明确表态不退了。“现货已经在仓库,不可能退。”该负责人说,“如果一定要退,要么等代售出去后给顾客退款,要么扣除20%款项。毕竟合同上注明了30天后不予退,既然签订了合同,就要履行合同条款。”
对此说法,王先生并不认可。他表示:“如果当时知道超过30天就不能退,我们肯定不会那么痛快付全款。”
王先生提供的销售合同显示,退货须知方面确实有以下条款:“标准规格商品,自定货之日起,交付定金后,交货期限30日内,交货前消费者要求退换货的,销售商应为消费者办理退换货手续;超过30日定金不退,不能办理退换货”。
北京德恒(西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李耀华律师表示,商家的口头承诺本身有效,构成合同内容。刘某是店内员工,她在店里作出的“付了钱随时可以退”的承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买卖合同的内容。商家主张合同约定“30天后不可退”,是商家预先拟定、不能协商修改的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这种限制消费者退款权利、免除商家责任的利害条款,商家负有举证责任,证明签约时用显著方式提示和专门向顾客解释过;商家承认签约时没有提示、没有说明,则王先生可以主张该条款不对他产生约束力。
关于商家提出的代销或20%违约金方案,如果地板已按王先生的户型、尺寸做定制加工,商家可举证实际损失,法院可能酌定在退款中扣除合理费用;但商家主动提出“代卖”,说明货物可转售,其损失主张空间有限。
李耀华建议,顾客可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双方再行协商沟通。如沟通无果,可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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