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平果市自然资源局关于非法开采铝土矿典型案件的通报(第二期)
为持续巩固生态环保督察整改成效,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近期,平果市依法查处一起非法开采铝土矿案件,对陆某某、林某某、李某某三名涉案人员依法追责,三人均被判处刑事责任。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5月21日至23日,陆某某、林某某、李某某三人在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平果市果化镇布荣村塘帅屯非法开采铝土矿。同时,三人雇请人员将盗采的铝土矿转运至隆安县那桐镇场地堆放,伺机对外销售牟利。2025年5月22日,涉案人员在转运非法矿产品过程中被执法部门当场查获。
经平果市自然资源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核算,该案非法开采铝土矿净矿石资源331.98吨,涉案价值127100元,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平果市自然资源局严格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于 2025年7月30日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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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判决结果
2026年6月2日,平果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林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陆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三、案例警示教育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受国家法律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开采、处置。非法采矿行为不仅直接造成国家矿产资源流失、国有资产损失,还严重破坏地表植被、损毁地质地貌、破坏生态环境,严重扰乱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正常秩序,危害性极其严重。
本案的依法严惩,充分彰显了我市坚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矿产资源管控各项决策部署,对非法采矿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严打击、重追责的坚定立场和鲜明态度。全市广大群众、各类市场主体务必引以为戒、警钟长鸣,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实施非法开采、转运、收购、囤积、销售矿产资源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侥幸心理,切勿以身试法、铤而走险。
在此郑重警示:非法采矿并非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只要涉案数量、价值达到追诉标准,即构成刑事犯罪。矿产资源盗采、运输、囤积、销售等各环节均属于违法犯罪链条,所有参与人员均将依法从严追究法律责任。看似短期谋取的非法私利,最终必将付出失去人身自由、留存犯罪案底、影响个人发展、拖累家庭前途的沉重代价。
请广大群众做到不参与、不包庇、不购买非法开采的矿产品,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向自然资源部门或公安部门举报,法律的底线不容触碰,切勿因一时贪念触碰红线,追悔莫及。
来源:平果市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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