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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注意啦
10月8日至30日
可申报劳动能力鉴定
病残津贴就像养老保障在半路上提前撑开的一把“兜底伞”,让没到退休却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基本生活有所依靠。
9月23日,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今年第二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将于10月8日至30日申报。参保人员通过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后,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按规定申领病残津贴。以下为病残津贴部分政策介绍。
哪些人可以申领病残津贴?
根据相关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鉴定结论在一年有效期内,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参保人员应向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市级(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省本级参保人员可以向本单位省内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申领病残津贴需准备哪些材料?
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已激活银行账户的社保卡、《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申请表》、本人档案、公示表、知情同意书等。
无档案的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交《参保人员无档案承诺书》。
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如何确定?
在省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为最后参保地。
参保人员涉及跨省流动就业,在多个省份存在养老保险关系的,参照相关文件确定待遇领取地。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恢复缴费后,再次申领病残津贴或者申请基本养老金时,应按上述规定重新确定待遇领取地。
申请病残津贴审核通过后,何时发放?通过哪种渠道?
审核通过后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从本人申请的次月起发放病残津贴,通过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发放。
领取病残津贴期间可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领取病残津贴期间,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怎么办?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在职转退休。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
病残津贴的待遇标准如何计算?
(1)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按待遇领取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2)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且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按待遇领取地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3)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按待遇领取地基础养老金计发,缴费不足5年发12个月,每多1年增发3个月。
(4)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恢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次申领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按照累计缴费年限重新计算领取月数,已经领取病残津贴的月数相应扣减。
病残津贴待遇调整办法是什么?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待遇水平,调整范围为上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病残津贴申领手续,并符合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条件的人员。调整所需资金,参照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规定,分别从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余额中列支。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怎么进行资格认证?
病残津贴待遇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参照当地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方式定期进行病残津贴领取资格认证。
什么情形下需从次月停发病残津贴?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发生以下情形的,应从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告知应复查鉴定的60日内未按规定参加复查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为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死亡;未按规定通过资格认证。
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如何处理?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市级、各县(市、区)业务咨询电话
市级:0359-2223266
盐湖区:0359-2023522
永济市:0359-8032277
河津市:0359-8708582
临猗县:0359-4065416
万荣县:0359-8873818
稷山县:0359-5555098
新绛县:0359-7532695
绛县:0359-6528665
垣曲县:0359-6088118
闻喜县:0359-7023071
夏县:0359-8532893
平陆县:0359-8801072
芮城县:0359-3026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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