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民政厅联合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卫健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医保局、省高院、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省红十字会、省残联等14个部门,共同印发《陕西省分层分类救助帮扶清单(第1版)》(以下简称《清单》)。这是我省深入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推广党建引领“融救助”机制经验提升基层治理效能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强化部门协同和资源统筹的重要制度成果,标志着陕西社会救助从“碎片化”向“系统化”、从“单一救助”向“综合帮扶”迈出关键一步。
《清单》长达20余页,提出构建“四层五类”救助新格局,将救助帮扶体系科学划分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社会救助、其他救助帮扶、儿童和残疾人福利、慈善救助帮扶六大板块,涵盖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受灾人员救助、临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司法救助、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公益慈善项目等30余个具体救助项目,构建起覆盖全面、层次分明、衔接紧密的救助帮扶网络。
在基本生活救助层面,《清单》明确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家庭;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成年人。《清单》首次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制度化救助视野:前者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后者因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刚性支出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60%而导致基本生活困难。这两类家庭经认定后可按规定获得专项救助,填补了原有制度的部分空白。
《清单》的核心要义在于“分层”与“分类”。其中,“分层”是根据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致困原因和救助需求,将其划分为不同圈层,分别对应不同救助政策;“分类”则是根据救助对象的具体困难类型,由相应职能部门牵头,提供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实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以医疗救助为例,《清单》对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和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给予定额资助。住院救助方面,特困人员和孤儿不设起付标准、按100%比例给予救助且不设年度救助限额;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不低于70%比例救助、年度限额不低于3万元;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防止返贫致贫对象起付标准按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确定、按不低于60%比例救助;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条件的困难患者起付标准按25%确定、按不低于50%比例救助。以上救助比例和限额为省级最低指导标准,各统筹区实际执行标准不尽相同,具体标准按各统筹区规定执行。
教育救助方面,《清单》覆盖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的全学段: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300元,特别困难者可达2800元;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同样享受平均每生每年2300元的国家助学金,原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学生全部纳入享受范围;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3700元,特别困难者4200元。此外,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高中阶段学习的,可继续享受原生活费发放标准直至应届高中毕业;被全日制中职、本专科院校录取的孤儿,还可获得每生每学年10000元的助学金资助。
住房救助方面,符合条件的城市低保家庭、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城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等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通过配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方式获得住房救助。就业救助方面,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后,可获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服务、公益性岗位安置等精准就业帮扶。
针对因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而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群众,《清单》专门设置了急难社会救助板块。临时救助为救助对象发放临时救助金,对有需要的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并提供临时住所;“小额快救”最高档标准不超过当地1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其他情形临时救助最高档标准不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对于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疾病应急救助制度为在陕西省境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提供“救命通道”。医疗机构对符合条件患者实施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对于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其所拖欠的急救费用按规定无支付渠道或通过已有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也可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予以补助。急救期一般为72小时以内,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病情诊疗需要适当延长。
受灾人员救助方面,因自然灾害紧急转移安置人员和需政府给予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应急期生活补助300元/人;因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困难需政府补助在当年冬季到次年春季期间给予口粮、衣被、取暖或其他生活救助的,按人均不低于13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救助;因自然灾害死亡(失踪)人员,按每位遇难人员1万元标准给予亲属发放抚慰金;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按每人6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救助。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的,重建完成后每户一次性补助2万元;因灾住房一般损坏维修的,修缮完成后每户一次性补助2000元。以上救助标准为省级指导标准,各地市按照当地具体标准执行。
《清单》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残疾儿童、困难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给予特别关注。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方面,生活困难家庭中的和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1400元,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900元。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处于高中阶段学习的,按其原生活费发放标准与渠道(每人每月1800元或1400元)持续发放至应届高中毕业;被全日制中职、本专科院校录取的,可享受每生每学年10000元的助学金资助。“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则为0-18周岁孤儿提供医疗康复费用自付部分资助,包括诊疗费用、康复费用、特殊药品费用、辅具器具配置费用、体检费用和住院服务费用等,其中康复费用资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3万元。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覆盖符合条件的0-6岁(含6周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听力言语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人工耳蜗条件的,可获得一次单耳手术救助,包括电子人工耳蜗产品1套并实施免费植入手术,救助标准每人为6万元;视力残疾儿童助视器适配和视功能训练每人补助2000元;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一次性救助标准每人为19200元,其中用于矫治手术救助1万元、矫形器装配1200元、术后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补助2000元,训练时间不少于4个月;肢体功能障碍康复训练救助标准每人为21200元,其中矫形器装配1200元,机构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补助2000元,训练时间不少于1学年;智力残疾、孤独症儿童机构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补助2000元,训练时间不少于1学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儿童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还可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获得送训费补贴。以上康复救助标准为省级指导标准,具体标准按各统筹区规定执行。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陕西省户籍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非低保家庭中的1-3级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起始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部分地区对18周岁以下残疾人标准为110元/月,18周岁及以上为100元/月),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度提高。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陕西省户籍残疾等级被评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清单》还充分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帮扶,形成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的格局。“公益福彩·资助困难家庭大学生新生”项目资助全省城市及农村低保户家庭的大学新生、遭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等情况导致基本生活困难家庭大学生新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被录取的全部大学新生,资助名额4000名,每人资助5000元。“青山陪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为已被民政部门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考入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提供资助,本科学生每人每年5000元、大专(含高职)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同时提供素质赋能、暑期实习、就业援助等服务。
困难职工帮扶方面,经过家庭人均纯收入核算后,对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建档帮扶,根据困难程度划分为全国级(深度困难、相对困难、意外致困)、省级常态化困难职工家庭、临时救助职工困难家庭,分别给予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等帮扶。生活救助参照政府同类救助标准,家庭成员人均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全年总和;子女助学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0个月总和;医疗救助金额参照当地同类医疗救助标准,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
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为经过有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浸润癌IIB以上或乳腺癌浸润癌的城乡低收入妇女发放一次性救助金一万元。特困妇女儿童紧急救助项目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侵权行为而导致生命健康及生存发展受到严重影响的陕西籍和外省来陕务工特困家庭妇女及未成年人,发放2000-10000元的救助金。“红十字博爱送万家”活动每年元旦、春节期间深入基层开展入户走访慰问,救助对象每户发放300元左右慰问物资一箱。
《清单》的印发,是我省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里程碑。省民政厅等14个部门在通知中明确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梳理完善本地区具体救助帮扶清单,进一步明确救助帮扶项目、对象范围、政策标准、救助程序和救助措施等内容,并动态更新。要加强协同配合和基层经办服务人员业务培训,提升救助服务水平,确保救助帮扶清单有效落实。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村(社区)公告栏、宣传手册、入户走访等多种形式,及时公开《清单》内容,广泛宣传救助帮扶政策,畅通政策咨询和救助申办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获得相应救助。
各地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了解掌握各项救助帮扶政策落实情况,按季度汇总相关工作情况和数据信息。《清单》落实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经验做法,要及时报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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