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黔西南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的决定(2026年9月29日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省新一届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有关规定,黔西南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黔西南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和选举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黔西南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352名。按照《选举法》第十五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做好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工作的相关意见精神,合理分配代表名额。

二、黔西南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具体分配如下:

兴义市63名,兴仁市39名,安龙县34名,贞丰县32名,普安县27名,晴隆县26名,册亨县21名,望谟县25名,驻州解放军和武警部队12名。其余73名由黔西南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另行分配。

三、黔西南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结构中,基层代表的比例原则上要高于上一届,适当增加社区工作者、新就业群体代表。妇女代表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届。党政领导干部担任人大代表的比例继续从严掌握。少数民族代表和归侨代表要按照法律规定予以保证。党外代表人士应当保持适当比例。新的社会阶层代表人士应当有适当数量。连任代表要占一定比例。

四、黔西南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于2026年11月由各选举单位依法选出。

二审 戴铄懿

三审 彭原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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