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最新出台!事关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

9月29日,阜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第10号公告,《阜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条例》已由阜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通过,并经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6年9月23日批准,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阜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条例

(2026年6月26日阜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23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巩固提升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高标准农田,是指田块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节水高效、农电配套、宜机作业、土壤肥沃、生态友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耕地。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数据资源共享机制和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及时解决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有关工作。

第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的统筹指导、协调推进、监督管理等工作。

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发展改革、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林业、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和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相关工作。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应当发挥农民主体作用,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直接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建设和管护好高标准农田的意识。

第七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和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待建任务、建设内容和工作进度安排。

第八条 下列区域为高标准农田建设限制区域:

(一)生态脆弱区域;

(二)历史遗留的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

(三)安全利用类耕地;

(四)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区域;

(五)法律、法规规定建设限制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 下列区域为高标准农田建设禁止区域:

(一)严格管控类耕地;

(二)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

(三)退耕还林区;

(四)河流、湖泊管理范围内;

(五)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禁止的其他区域。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原则,坚持新建与改造并重,统筹实施田、土、水、路、林、电、技、管综合治理,加强灌区骨干工程与高标准农田田间渠系的有效衔接,完善灌溉与排涝设施配套。

新建工程应当优先布局在具备水利灌溉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重点开展田块整治、田间灌排体系、田间道路和电力设施配套等基础建设,并逐步将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改造提升工程应当重点针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建设标准偏低、设施不配套、工程年久失修、设施损毁严重、粮食产能不达标的高标准农田,补齐田间设施短板弱项。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终身追责制、工程质量管理属地责任。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对其实施的工程质量负总责,承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招标采购、施工建设、举牌验收等组织和监督职责。

项目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其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和产品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在完成实地测绘和必要的勘察并获取项目工程所在地耕地数量与质量状况、地类属性、农田设施运行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本地水土资源条件和生产实际需要,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并广泛征求项目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严禁不到现场凭空设计。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招标投标和采购管理,强化公开公示、过程监管和事后监管。

禁止通过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或者虚构应急项目等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五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实施。

施工过程应当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降低建设标准、减缩投资规模、变更建设内容或者建设地点。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关键材料进场、关键工序、关键部位、关键隐蔽工程开展联合检查验收,并留存资料。

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情况和参建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鼓励运用人工智能、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全程质量监督管理。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等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材进场、日常施工、隐蔽工程验收、监理履行职责情况等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先组织农户、设施使用人等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设施进行试用,试用符合要求的按照县级初验、市级验收的程序进行竣工验收,不得减少验收内容、降低验收标准。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受送电装置设计图纸的审核及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项目法人向项目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优先将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或者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管护、定期管护和应急管护相结合的管护机制,明确管护模式,落实管护责任,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集中检查,保障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管护主体承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职责。

管护主体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村集体统一经营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护;

(二)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由经营主体负责管护;

(三)自主组织实施建设的,由项目建设主体负责管护。

管护主体无法确定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未落实管护主体的项目,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可以采取自行管护或者委托方式管护。

自行管护的,应当明确管护人员及其职责,建立管护工作台账,开展日常管护。委托管护的,应当签订管护合同,明确管护人员、管护责任、管护内容、管护标准、管护任务、管护费用、管护期限和违约责任等。

管护人员应当熟悉管护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数量、位置、性能和管护要求,熟练掌握相关设施的操作和维护要领。

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者委托行业机构等方式,对水闸、泵站、电力设施等技术性较强的设施设备进行专业化维护。

鼓励开展高标准农田工程质量和管护保险,支持承保机构组织专业力量对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全程监督,开展建后管护,防范工程质量和灾损风险,出现问题及时理赔修复。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需要,合理保障管护经费。

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经费主要来源包括: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管护资金;

(二)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管护补助资金;

(三)各类项目安排的专项管护资金;

(四)按照规定可以使用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结转结余资金;

(五)政府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形成的工程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收入;

(六)经农村集体组织依法决定,从集体经济收益中适当提取的费用,以及组织受益承包户形成的投工投劳;

(七)社会捐赠、管护主体自筹及其他渠道来源资金。

财政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护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经费及时拨付、使用公开透明。

第二十四条 禁止危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下列行为:

(一)擅自填埋、堵塞机井;

(二)堆放阻碍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

(三)建设妨碍蓄水、输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四)擅自填埋排涝沟,毁坏灌溉渠道、输水管道和护坡;

(五)盗窃、损毁电力、动力设施设备;

(六)在田间道路超负荷通行非农用大型、重型机动车辆;

(七)擅自砍伐农田防护林;

(八)其他危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工作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投诉侵占、损毁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或者危害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接到举报或者投诉的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在高标准农田建设和管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文字:全媒体记者 汪文婕 通讯员 侯媛媛

编辑:李方达

审核:张凯培 吕艳萍

监制:李生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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