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广东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新表申报更简化

为进一步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和管理水平,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以下简称“新表”),拟在广东省(不含深圳市,下同)开展试点。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内容显示,自2026年10月1日起,在广东省的部分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中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确定。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公告中规定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

税务机关根据试点纳税人填写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提供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的简化定制服务。试点纳税人按照公告的规定办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的首个申报期,应当将上期期末余额按规定结转至本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对应栏次中。

本次修订的新表及其相关功能以实用性、简洁性、兼容性为设计理念,以全面承接、精准记录、有效规范政策规定为目标,将有助于提升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服务的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水平。

相较于现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以下简称“旧表”),新表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维持申报习惯。新表尊重纳税人申报习惯,保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主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一)》)、《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三)》)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整体结构不变。

增设信息表提供定制服务。增设《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业务信息表》,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属性、适用优惠政策、特殊业务类型等标签信息,纳税人选择确认后,由系统智能判断并动态生成适配纳税人特殊业务场景的申报界面,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定制服务,简化纳税人的具体申报内容。

具体表单有变化。为承接增值税新政,新表增设或整合了部分填报表单。《附列资料(一)》增设附1《未开具发票销售情况明细》,用于核算纳税人本期正数、负数未开票收入情况;整合扣除项目明细至附2《扣除项目明细》,用于记录按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以及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的价款扣除情况;增设附3《简易计税明细》,用于记录纳税人简易计税项目的应税情况。《附列资料(二)》整合加计抵减情况至附1《本期加计抵减情况明细》,用于记录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情况。

栏次内容有增删。新表遵循实用原则,既精简旧表部分冗余栏次,也顺应实践需要增设新填报栏次,主要有:一是除《附列资料(三)》外,不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表单,相关纳税人均使用新表申报增值税。二是《附列资料(一)》细化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免抵退税、免退税、免税、分支机构预缴等六项计税方法分别填报,提供全部适用税率及征收率(含规定征收率)增行功能,并设置未达到起征点税额计算栏次以展示增值税计算过程。三是《附列资料(二)》增设免税黄金普通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长期资产进项税额转出额等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以及单独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的进项税额,以便纳税人厘清本期进项税额抵扣及转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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