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张某(化姓)醉酒后与朋友曹某前往某公司经营的鱼塘钓鱼,张某不慎跌落水中后溺亡。家属起诉经营鱼塘公司承担50%责任、曹某承担10%责任,共计索赔82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江苏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驳回某公司上诉。
此前,一审法院酌定某公司承担35%、曹某承担5%,分别赔偿52.2万余元、7.4万余元。
2025年9月6日, 张某与曹某到某公司经营的鱼塘钓鱼,张某跌入池塘后溺水死亡。监控显示:16时03分52秒张某落水;16时04分曹某拿抄网施救,因抄网过短够不到,张某在水面扑腾, 曹某向张某挥手示意但未进一步采取其他救援措施或者大声呼救。16时04分33秒,工作人员周某出现并翻找救生设备,至16时05分03秒才找到救生衣,张某已基本沉入水中。16时05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跑入画面,呼喊“章某”并用竹竿拍打水面。16时06分05秒,工作人员章某跳入水中施救;16时06分10秒,周某拿来救生圈抛入水中。16时06分55秒,章某未搜寻到张某,返回岸上开救援船。16时08分52秒,章某驾驶救援船出现在监控中。16时12分45秒,张某被救起扶上船;16时13分31秒被抬上岸,工作人员持续心肺复苏至16时18分10秒,急救人员到场继续急救。
监控中,张某落水区域附近未看到救生圈或救生竿、救生绳、救生衣等救生设备。警方处警记录载明, 李某报警称张某钓鱼时不慎落水。张某死亡医学证明载明,死因为自然水域中淹没和沉没。 司法鉴定显示,死者血液无常见毒物,乙醇含量83.2mg/100mL。
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作为收费营业场所,在危险水域附近未配备充足、有效的救援设备,虽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发现落水险情,但未能及时采取高效救援措施,未尽到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曹某与张某结伴钓鱼,双方地位平等。虽无充分证据证明曹某知晓张某醉酒及不会游泳,但张某因不良天气已产生不想去钓鱼的谨慎念头时, 曹某非但没有劝阻,反而用“怕什么,胆子要大一点,勇敢一点,胆小鬼”等不当语言劝说张某违背其谨慎的本能,参与到存在一定风险的活动中。在钓鱼过程中,曹某未及时关注、提醒、劝阻,张某落水后,曹某虽用抄网施救,但明知抄网过短、救援无果,未进一步大声呼救或采取更有利措施,未尽到一个理性成熟的社会人应当有的充分合理的救助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
来源:江苏新闻
编辑:一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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