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国旗使用,天津最新规定

↑点击上方“天津发布”,订阅权威信息!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天津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9月24日

天津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国旗尊严,规范国旗的制作、销售、升挂、使用、收回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制作、销售、升挂、使用、收回及相关管理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国旗的升挂、使用、收回等实施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国旗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使用、收回等实施监督管理。

教育、科技、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和旅游、外事、卫生健康、体育、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业、本领域国旗的升挂、使用、收回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日常保养维护工作。

第五条 制作国旗应当严格依照《国旗法》规定,符合国家标准,特殊情况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

第六条 本市有关场所或者机构所在地,应当依照《国旗法》规定,每日或者在工作日升挂国旗。

学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青少年宫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在开放日升挂、悬挂国旗。

第七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元旦、春节和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日、纪念日,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大型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应当升挂国旗;企业事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居民院(楼、小区)有条件的应当升挂或者插置国旗。

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时,应当在宣誓场所悬挂国旗。

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八条 依照《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应于当日早晨升起,当日傍晚降下,不得只升不降。遇有台风、大风、沙尘暴、中雨及以上雨天、中雪及以上雪天、冰雹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国旗。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时,可以对是否升挂国旗作出安排。

第九条 升挂国旗时,可以举行升旗仪式。举行升旗仪式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

学校除假期外,每周举行一次升旗仪式;在室外举行开学典礼或者毕业典礼,应当举行升旗仪式。

第十条 需要下半旗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升挂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场所的大门入口、操场、建筑物的制高点等显著位置。

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升挂时,应当将国旗置于中心或者较高、突出的位置。

外事活动中,需要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两个及以上单位同处一座建筑物或者一个院落内的,可以只升挂一面国旗。

国旗旗杆、旗座等不得挪作他用或悬挂、堆放无关物品。

第十二条 悬挂、插置国旗,应当将国旗置于建筑物楼顶、门首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旗面门幅下沿应当明显高于地面。国旗与其他旗帜同时悬挂、插置的,国旗应当高于其他旗帜。

室内悬挂国旗,室内设有主席台或者讲台的,应当悬挂在主席台或者讲台上方。

插置国旗,旗杆与垂直线的夹角应当在45度之内。室内设有主席台或者讲台的,应当置于主席台、讲台的正后侧或者两侧。

第十三条 桌上摆置国旗时,可以将国旗置于桌面(台面)正中或者两旁,不得被其他物品遮挡。

第十四条 重要节日、纪念日或重大活动期间,同一条街巷、同一条道路安装升挂、使用国旗的设施应当统一,高度一致,国旗型号相同。

第十五条 国旗一般横向升挂、使用。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

因特殊需要以竖挂、斜插等方式使用国旗的,应当保持旗面舒展、五星处于上方位置,与使用场合、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 国旗、旗杆的尺度比例应当适当,不得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第十七条 不得随意丢弃国旗。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收回,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机关、企事业组织由本单位负责;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村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本级政务服务场所以及具备条件的社区、村服务场所以适当方式常态化开展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收回工作。

对组织和个人送交的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要做到应收尽收、妥善保管、统一处置。

第十八条 按照重要节日、纪念日或者重大活动保障要求悬挂、插置国旗的,应当在节日或活动结束后有序撤除。

大型群众性活动等现场使用国旗的,主办方应在出口或其他显著位置设置国旗收回点。活动结束后,主办方应当及时收回使用的国旗。

对于撤除或收回的国旗,应当妥善保管或依法依规送交处置。

第十九条 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国旗收回后,应当移交至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将本行政区域内收回的国旗送至指定的处置单位集中存放、定期统一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条 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收回运输过程中,应当装箱封闭。

对收回的国旗应当集中处置,注重环保和循环利用,处置过程应当严肃有序。

参与国旗集中处置工作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发布国旗处置的图片、视频等。

第二十一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发现国旗升挂、使用、收回等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一)应当升挂国旗而未升挂;

(二)国旗的升挂位置不当;

(三)不按规定升降国旗、举行升旗仪式;

(四)倒挂、倒插国旗;

(五)悬挂、插置或者摆置国旗不符合规定;

(六)违反规定使用国旗及其图案;

(七)升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

(八)不按规定收回国旗;

(九)随意丢弃国旗;

(十)其他违反国旗升挂、使用、收回等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国旗相关产品的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国旗相关产品等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对使用国旗及其图案商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或者商业广告中使用国旗及其图案等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旗法》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渠道,普及国旗知识,开展普法宣传,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国旗、爱护国旗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四条 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场所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表达爱国情感。

使用国旗及其图案应当遵守《国旗法》有关规定,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在网络中使用国旗图案,应当遵守相关网络管理规定,不得损害国旗尊严。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有权直接向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或者个人建议纠正,或者向国旗相关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及时向报告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拟定的〈天津市市级机关插挂国旗管理办法〉》(津政办发〔1995〕16号)、《转发市政府法制办拟定的〈天津市节日期间升挂(插挂)国旗管理办法〉》(津政办发〔1996〕82号)、《印发〈关于法定节假日升挂国旗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67号)、《关于开展示范小区和示范道路升挂国旗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63号)同时废止。

来源:天津政务网

本文来自大风号,仅代表大风号自媒体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