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陈某诈骗案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一审由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审理。2026年6月30日,桐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陈某犯诈骗罪一案,桐乡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刑事判决。因陈某系累犯,合并前罪后,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陈某不服,提出上诉。
法院认定,1965年2月出生的陈某,此前因犯诈骗罪,于2025年9月18日被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又因涉嫌本案中的诈骗,陈某于2025年12月15日从宁波市望春监狱解回,同日被刑事拘留,并羁押于桐乡市看守所。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2022年7月至2023年9月期间,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能够承接舟山西白莲岛、鼠浪湖岛的食堂承包、爆破、土方搬运等工程项目,骗取被害人某甲信任,某甲又介绍被害人某乙、某丙参与。
在获得上述三人信任后,陈某先后以需要先行支付意向保证金、工地资金周转需要以及支付活动经费为由,多次骗取三名被害人钱款共计39.7万元,其中某丙10万元、某乙29万元、某甲0.7万元(已扣除案发前退还的2.5万元)。这些钱到手后,全部被陈某用于归还欠款、个人花销等。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属数额巨大。陈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陈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予并罚。
据此,一审依法判定,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合并其前罪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同时,责令陈某分别退赔三被害人所付款项。
一审判决后,陈某提起上诉,辩称涉案的工程是真实存在的,自己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且拿到的款项中有30万元用于何某等人在岛上的开销,相当于用于项目支出,不应当认定为犯罪金额;自己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一审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亦未体现从宽处罚。综上,一审判决罪责刑不相适应,明显过重,请求二审从轻改判。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陈某对于所谓的工程项目只是从他人处听说,既未与之签订合同,也未核实该工程的招投标等情况,在完全不能确定自己是否可承接到该工程情况下,以让被害人承接工程为由向被害人收取“意向金”,属于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所谓的工程项目是否真实存在,不影响本案诈骗事实的认定。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款39万余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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