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自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为抓好条例贯彻实施,精准落实提取政策,结合曲靖市本地实际,优化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政策,简化办理材料及业务流程。现将有关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两项阶段性提取政策调整为长期政策并优化
2026年4月29日印发的《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阶段性支持住房消费需求若干措施的通知》(曲住金归字〔2026〕1号)中,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两项阶段性提取政策,转为长期执行,并做如下优化。
(一)优化装修自住住房提取。
1.继续支持2018年1月1日(含)之后取得《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的住房装修提取。
提供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提取申请人Ⅰ类银行储蓄卡以及初次登记日期在2018年(含)以后的《不动产权证》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表》办理。
2.新增支持房龄满15年以上的自住住房装修提取。
提供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提取申请人Ⅰ类银行储蓄卡以及产权初次登记年份已满15年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办理。如2026年申请提取,凭2011年12月31日(含)以前登记的产权证办理,以后年度依次类推。
3.多套住房提取情形。
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有多套住房的,不同住房首次申请装修提取间隔时间应满5年。
4.提取频次。
一套住房仅能申请一次装修提取,但一次提取不足额的可多次零材料后续提取。
5.提取额度。
单套提取额度为房屋建筑面积×1500元,且单套提取总额≤200000元。
(二)优化物业管理费提取频次。
由“一套住房一个自然年度内仅限申请一次”调整为“一套住房一个自然年度内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当年度自住住房物业管理费”。当年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房屋建筑面积×2元/平方米/月×12月,当年未提额度不结转次年。首次申办材料、办理渠道维持原有规定不变。
(三)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申请装修或物业管理费提取但未足额的可后续提取。
(四)上述两项提取政策,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管理需要适时调整。
二、调整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以下情形可不提供继承人(遗赠抚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之一申请提取,且款项可转入已故职工I类银行储蓄卡的。
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申请材料:继承人身份证明材料、关系证明、已故职工I类银行储蓄卡及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火化证之一)。
(二)以下情形需提供继承人(遗赠抚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1.法定第二顺位继承人及其他人员申请提取的;
2.法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之一申请提取,但住房公积金款项需转入继承人银行卡内的;
3.继承人对继承权有争议,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4.收款账户信息等其他相关要求。
(1)公证书或判决书中关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指定继承人为一人的,款项转入该继承人个人银行账户;
(2)公证书或判决书中指定继承人为两人以上的,应同时指定收款银行账户,未指定的,款项转入其中一名继承人账户,其他继承人须同时到现场办理并在《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业务回单》签字。
申请材料:继承人身份证明材料、I类银行储蓄卡、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职工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火化证、户籍注销证明之一)。
三、简化商品房首付款提取业务流程
职工提取公积金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以后,开发企业不需再向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窗口提供网签备案登记表,网签备案登记表不再纳入该类业务电子档案管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相关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9月30日
来源:曲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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