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我市进入森林防火期,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情火灾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及林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和《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发布本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区及其周边严禁下列行为:
1.严禁在林区及林区边缘吸烟。
2.严禁在林区及林区边缘烧香烧纸点灯等祭祀活动。
3.严禁在林区及林区边缘燃放烟花爆竹。
4.严禁在林区及林区边缘进行明火野炊、烧烤和烤火取暖活动。
5.严禁在林区及林区边缘放孔明灯、打火把照明。
6.严格管控未成年人、残障、失能等人群在林区及林区边缘玩火、用火行为。
7.严禁在林缘农地进行烧荒、燎地格子、烧秸秆、烧病腐木枝等一切农事用火。
8.严禁携带任何火源火种进山入林。
9.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山入林。
发现森林火情,第一时间拨打12119森林火警电话报警,并妥善避险。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擅自在林区野外用火的,给予行政处罚;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消防救援电话:119
公安报警电话:110
营口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2026年9月30日
来源 / 营口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 编辑 / 佟婷婷
责编 / 王萌 张精兵 制作 / 王莹
审核 / 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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