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为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及时排查整治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吉安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吉市安办字〔2022〕88号),现将我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相关政策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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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况可以举报
全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
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温馨提示: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无明确举报对象或者无具体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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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么举报,渠道看这里
1.电话举报:全国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
2.线上举报:应急管理部安全生产微信小程序;
3.其他方式: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现场走访等形式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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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奖励,这些情况有奖,这些不奖
奖励原则:
实行谁受理、谁奖励,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对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受理部门应于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奖金参照《江西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执行,奖金的具体数额由受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精神奖励包含口头、通报表扬、荣誉证书。新闻宣传等形式。
有下列情形,不予奖励:
1.举报人为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者授意他人的举报;
2.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导致无法核查的;
3.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情况,正在处理的;
4.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5.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等受理范围内事项的;
6.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报告的事项;
7.匿名举报难以联系到的;
8.举报人自愿放弃奖励的;
9.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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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奖须知
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替人代领时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举报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匿名举报的要依据举报时设定的六位随机码到受理部门进行核对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
隐患就是事故,发现请及时举报,让我们共同当好安全生产 “吹哨人”,守护吉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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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安应急管理
监制:邹清华
专职编委:万春凤
值班主任:芦文娟
值班编辑:王洁
编校: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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