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
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以及国务院关于修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工作精神,激活我市住房消费市场潜力,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结合实际,现就优化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住房物业费提取
职工持有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动产权证书》的,每年可以就名下一套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物业费。每套自住住房提取额度按3000元/年核定,每个职工家庭最多可提取两套,当年未提取额度不予结转。
二、出台阶段性贷款优惠政策
2026年10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缴存人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贷款利率按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本政策施行时间以福建省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受理日期为准,阶段性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
三、优化住房消费类提取
(一)放宽还贷提取频次。职工可按月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购房贷款,同一笔购房贷款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已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二)取消还贷提取限制。取消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限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时,不再要求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三)取消“同一套房”提取限制。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或对城镇老旧小区加装更新电梯等改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受“一年内只能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的限制。
四、规范购买自住住房提取
(一)为规范购房提取行为,保障资金安全运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在持有有效证明材料满六个月后,方可按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南平市行政区域外的新建商品住房,未办理住房贷款的;
(2)与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他人共同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未办理住房贷款的;
(3)购买二手房(含司法拍卖住房),未办理住房贷款的。
(二)职工与除配偶、父母、子女外的他人共同购买自住住房,有注明产权份额的,按登记份额计算提取额度;未注明产权份额的,按平均分摊份额计算提取额度。
上述政策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政策执行。具体事宜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9月30日
来源:南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郭婷婷
责编:张旭东
编审:陈 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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