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 告
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山西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初审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拟提交2026年11月份召开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条例草案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各界群众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1.发送电子邮件至sxrdfgwfgec@163.com
2.寄信至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19号
邮编:030073
信封右上角请注明山西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征集意见。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26年10月30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9月30日
征求意见稿
山西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草案)
(2026年11月 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优化终身教育公共服务,满足公民终身学习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终身教育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终身教育,是指除国民教育体系和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的校外培训以外的各类有组织的教育培训活动,主要包括社区教育、老年教育、职业培训等。
第三条 终身教育应当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资源共享、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本省建立健全泛在可及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公民提供方式灵活、资源丰富、学习便捷、数智赋能的终身教育服务。
鼓励公民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提高终身学习能力,积极参与终身教育活动。
本省每年举办“全民终身学习活动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终身教育工作的领导,将终身教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终身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开展终身教育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终身教育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终身教育工作的统筹推进和综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广播电视、体育等有关部门和通信管理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终身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等,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终身教育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各类教育资源,因地制宜设立社区教育、老年教育机构,建立健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办学网络。
社区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区居民需要,组织开展科技、文化、卫生、法治、养老、育儿等教育培训。
老年教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丰富老年人生活、增进老年人健康的教育培训。
第八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开展在职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在职人员素质。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立带薪学习制度,支持在职人员接受教育培训。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开展失业人员、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教育培训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农业技能、返乡创业就业和职业技能等农民教育培训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根据残疾人身心特点和需要,组织开展残疾人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条 鼓励公民根据就业和职业发展需求,参加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以及其他职业性培训;通过职业资格评价、职业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取得相应证书。
第十一条 本省逐步建立终身教育学分认证、积累、转换等制度,实现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
鼓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终身学习积累与转换制度。
第十二条 本省加强终身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大数智资源投入,丰富数字化学习资源,优化在线学习服务,推动各类终身教育网络平台互联互通,满足公民多元化学习需求。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加强学习型城市建设,构建方便快捷的终身教育服务圈。
鼓励开展学习型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家庭等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组建形式多样的学习团队、活动小组等。
第十四条 开展终身教育的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经行政审批服务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部门审批、登记的终身教育机构,由审批、登记部门将有关信息推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内设终身教育机构的,由举办者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终身教育机构应当完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培训质量、落实各项办学承诺,不得发布虚假招生信息,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恶意终止办学。
第十六条 本省建立政府投入、社会支持、学习者合理分担的终身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终身教育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投资、合作等方式为终身教育提供支持,并依法享受国家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所属的终身教育机构,提供场所、人员、经费、设施设备等必备的办学条件。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终身教育专职教师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保障其在业务培训、职称评审、职务聘任、专业技术考核、表彰奖励等方面的权利。
省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终身教育专职教师的职称评审制度。
鼓励专家、学者和其他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兼任终身教育教师,或者为终身教育活动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第十九条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将终身教育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将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发的优质教育学习资源用于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 鼓励和引导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社区等发挥各自优势,举办全民阅读、人文艺术、科学技术、运动健身、养生保健等活动,建设终身教育特色品牌项目。
第二十一条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活动中心、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残疾人服务中心等机构以及新型公共文化空间,应当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提供便利,可以通过举办讲座、展览展示、科普教育等多种方式开展终身教育活动。
第二十二条 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开放线上线下教育资源,利用场地、设施、课程、教师等资源提供终身教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举办终身教育机构。
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展终身教育理论研究,加强终身教育相关专业建设,培养终身教育专门人才。
第二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应当开展终身教育公益宣传,通过开设专栏专题、刊播公益广告等方式,传播终身学习理念,营造终身学习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四条 对在终身教育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终身教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来源:山西综合广播新闻部)
责编:张国政 制作:武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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