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修订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奖金细则 评估排名前5市县各奖340万元

日前,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海南省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版)》(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旨在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持续优化。

《实施细则》明确,海南省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对在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年度评估中表现优秀的市县进行奖励的资金。

奖励对象方面,每年下半年,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本年度市县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评估工作包括建立评价体系、市县填报数据、企业问卷调查、市县实地调研等程序。结合评估中各市县综合评分,对综合排名前5名的市县和近两个年度内进步幅度排名前3名的市县给予奖励。

奖励标准方面,对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年度综合排名前5名的市县,每个市县奖励340万元;对近两个年度内进步幅度排名前3名的市县,每市县奖励100万元,进步幅度名次相同时,以综合排名靠前的市县优先获得奖励。同一市县不重复享受两类奖励,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其中,对上一年度奖励资金支出进度不足70%的市县,取消当年度对应奖励资格,并向下顺延。

资金用途方面,用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市县园区企业服务体系统筹建设与资源下沉,构建中小企业服务联盟,开展政策宣传、运行监测、减负调查、创新创业辅导、人才招引、法律咨询、管理技术咨询、投融资对接、市场拓展、商业策划、政务商务代理、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等服务活动。

此外,还用于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和能力提升,支持构建从“创新型中小企业”到“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展的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建立健全优质中小企业“主动发现”机制。支持为中小企业提供AI赋能、上云用云、技术创新、工业设计、股份制改造、创新成果转化、普惠算力拓展及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平台应用等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和能力提升服务。持续开展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组织开展中小企业跨行业、跨区域协作以及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实施细则》要求,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年度评估工作,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及绩效目标,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绩效管理,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等工作。省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年度资金预算,审核下达奖励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视情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各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制定奖励资金使用方案,管好用好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年度评估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支出应符合中央有关财政补贴负面清单管理规定,不得违规用于对企业补贴;不得用于道路、住房、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福利、办公经费、差旅费等;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等。

此外,各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奖励资金使用方案,对资金分配、政策实施目标、使用方式、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作出规定,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安全和高效。奖励资金下达后,各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使用方案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备案。逾期未备案的市县,取消下一年度奖励资格。

各市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按年度开展绩效自评,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奖励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对于资金使用方向不符合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视情全省通报、收回当年度剩余奖励资金或取消下一年度奖励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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