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空调外机安装引发的邻里纠纷案。楼上楼下两户邻居因空调外机安装位置产生纠纷,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该案中,李某住202室,张某住102室,系上下楼邻居,楼层高不超过3米。李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张某迁移空调外机;张某也诉请法院判令李某迁移其空调外机。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家人所住楼栋建设时间较早,未设置空调机专用安装位。张某在李某家阳台外墙正下方安装一台空调外机,垂直距离李家客厅阳台不足1米,且超出一楼高度。李某的空调外机则安装在张某卧室窗户正上方不足0.5米处。李某认为张某的空调外机产生噪音和排风,且妨碍自家空调安装;张某也认为李某的空调外机对其生活造成了影响。双方就挪移外机安装位置多次协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张某在李某阳台外墙正下方不足1米处安装空调外机,与李某生活区域距离过近,已超出合理相邻容忍限度,妨碍李某对自有不动产的正常使用。法院经实地考察发现,李某提出的替代安装位置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张某迁移其外机可行,故李某要求张某迁移外机的诉请,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李某在张某卧室窗户正上方不足0.5米处安装外机,也对张某生活造成妨害。作为空调机的所有权人及实际使用人,李某也有义务将外机挪移至避免对张某造成影响的适当位置。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张某、李某各自将空调外机迁移至不超过自家同层外墙的安全合理位置。
【法官说法】
在不动产相邻关系中,不动产权利人对自有不动产的利用,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方造成妨害。本案中,张某与李某作为上下楼邻居,分别在对方房屋外墙安装空调外机,安装位置距对方生活区域过近,已超出合理相邻容忍限度,对相邻方正常生活造成妨害,均有义务将空调外机迁至不彼此影响的合理位置。
业主安装空调外机,应当优先使用建筑规划的专用机位;无专用机位的,相邻权利人应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原则妥善处理,尽量把外机安装在自家同层外墙,并避开相邻方卧室、客厅等门窗位置,避免噪音、排风对相邻方造成影响。安装前宜与相邻方充分沟通并保留协商记录,一旦发生纠纷可优先请物业、社区调解解决,尽量通过非诉讼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化解矛盾纠纷、和谐邻里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本文来自大风号,仅代表大风号自媒体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