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民政厅印发《贵州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各市(州)民政局、各县(市、区、特区)民政局及各全省性社会组织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该办法自2026年9月29日起施行,《贵州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明确,社会组织评估是指由社会组织自愿申请,贵州省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依法履行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贵州省内依法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办法》规定,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4A级、3A级、2A级、1A级,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
在评估对象方面,《办法》明确,依法成立登记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评估等级5年有效期已满的、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距有效期满不足1年的,以及在评估等级有效期的前4年内申请重新评估的,均可申请参加评估。重新评估只能申请1次。
《办法》指出,社会组织评估,按照行业协会商会、学术类社团、公益类社团、基金会(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五种类型,实行分类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党建工作、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
在评估等级划分上,评估得分在60分以上的社会组织,按照得分高低分为五个等级:AAAAA(5A)级得分在92以上;AAAA(4A)级得分在86-91分之间;AAA(3A)级得分在80-85分之间;AA(2A)级得分在70-79分之间;A(1A)级得分在60-69分之间。
《办法》明确,支持和鼓励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和鼓励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开展评比表彰活动。
《办法》规定,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实行指定复检和随机抽查的跟踪评估动态管理机制。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存在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等七类情形之一的,由本级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此外,《办法》明确,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从民政部门发布评估结果公告的次年1月1日开始计算,延续至第5年的12月31日终止。
天眼新闻记者 向秋樾
编辑/李冰
二审/金艾
三审/李缨
本文来自大风号,仅代表大风号自媒体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