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公产房,天津出台新政

2026年9月30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继续做好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和市财政局对现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文件进行整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实施意见》,并印发给各有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该通知落款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落款日期为2026年9月29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确保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依法归集使用和资金安全,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管理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集中管理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负责全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集中管理账户的核算等相关工作。

二、资金分配比例和用途

(一)专项维修资金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提取24.4%的资金,与个人按照购房款1%交纳的资金,共25.4%建立公房售后专项维修资金。其中,11%用于售后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14.4%用于售后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更新改造;高层住宅再按照每建筑平方米提取100元,用于电梯、水泵的更新改造。

(二)住房基金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剩余资金(75.6%)建立住房基金。

其中,5.6%建立应急抢险资金,主要用于售后公有住房的应急抢险,也可用于小区维修和完善小区配套设施等。直管公产住房应急抢险资金由各区直管公产住房管理单位统筹使用,保管自修和单位产公有住房应急抢险资金由各售房单位使用。

70%的资金根据公有住房管理类型,按照以下比例分配和使用:

1.市内六区直管公产住房

全部资金上交市财政。其中,43%房屋管理储备资金用于房屋管理单位转换经营机制、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相关工作;25%维保改造资金用于直管公房售前维修及售后保修,以及严重损坏直管公房的安全监测、翻建、加固修缮及维修期内住户安置周转费等;2%售房经费用于市、区直管公产住房管理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工作经费。25%维保改造资金、2%售房经费由市房管中心统筹使用。

2.其他区直管公产住房

全部留归区直管公产住房管理单位,参照市内六区直管公产住房资金分配比例和用途使用。

3.保管自修直管公产住房

9%的资金上交市财政,作为房管事业发展基金,用于市房管中心管理保管自修房产工作经费;61%的资金留归售房单位,其中:59%用于保管自修直管公产住房售前维修及售后保修、住房货币分配,以及严重损坏住房的安全监测、翻建、加固修缮及维修期内住户安置周转费等,2%作为售房经费。

4.单位产公有住房

全部留归售房单位,68%用于单位住房售前维修及售后保修、住房货币分配、房屋管理单位转换经营机制,以及严重损坏公有住房的安全监测、翻建、加固修缮及维修期内住户安置周转费等;2%作为售房经费。

三、审核部门

市内六区直管公产住房售后专项维修资金和住房基金中应急抢险资金的使用,由各区直管公产住房管理单位初审,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房管中心”)审核;住房基金中上交市财政资金的使用,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程序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审核。市内六区保管自修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由市房管中心审核。其他区直管公产住房(含保管自修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由区住房建设委审核。单位产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使用,由房屋坐落区住房建设委审核。

四、账户管理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以专用账户和直接收付为基础,严格执行总收支账户集中核算制度,统一核算各项收入和支出,确保资金安全完整。所有专用账户由市住保中心开设,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集中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一)承办银行

承办银行负责办理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归集、支付、结息、对账和查询等金融业务。

(二)账户设置

市住保中心在承办银行设立公房售后专项维修资金和住房基金本金及利息账户,集中核算收入和支出;承办银行下设的经办网点设立公房售后专项维修资金和住房基金代收账户。

承办银行在公房售后专项维修资金、住房基金存款专户下为售房单位设立单位存款分户。在公房售后专项维修资金单位存款分户下设11%维修资金、14.4%更新改造资金和电梯水泵更新改造资金明细账,记账到每套住房。

售房单位在使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前,应当到承办银行开立售房款专户作为支出账户。

(三)清理撤销所有自行开设的账户

按照“单一账户,集中收付”的要求,各售房单位应当对未集中管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账户进行清理,将余额纳入集中管理。

五、增值收益管理

(一)利息结算

公房售后专项维修资金利息,按照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住房基金利息,归集当年按照活期利率计息,转年按照协定存款利率计息。

利息每年结算一次,结息日为每年6月30日,按照承办银行结息当日利率结息。利息分别计入账户,转作维修资金和住房基金滚存使用。

(二)增值收益使用

集中管理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在合理确定使用准备金后,对其余资金采取定期存款等方式增值。公房售后专项维修资金产生的增值收益,除核定管理费外,其余转作维修资金滚存使用;住房基金产生的增值收益上交市财政,专项用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相关工作。

六、工作要求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在专用账户内缴存和使用资金,各管理部门、售房单位和承办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约束机制,全面规范资金缴存和支出管理程序,认真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创建科学规范、监督制衡、管理有序的资金管理和运行程序。

(一)严格账户封闭管理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支出应当封闭在专用账户之内,防止收入和支出逸出专用账户的情况发生。

(二)严格拨款管理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申请拨付应当按照用款计划办理,并严格按照《天津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操作程序》(见附件)执行。

使用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应当履行审核程序。审核部门应当由经办人员和负责人两人审核签章。市住保中心向银行出具的支付凭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资金申请应当经出纳、会计、稽核三人审核;100万元以下的资金应当经出纳、会计两人审核。

各审核单位以及承办银行应当对公有住房出售收入支付过程中存在的申请手续不全、用途不明、印章不清、凭证填制不规范等任何一个风险环节和可疑问题提出质疑并拒绝支付,经核实确认无误后再行支付。

(三)严格内部控制

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部门、售房单位和承办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岗位人员配置、财务人员定期交流轮岗、实地核查银行账户资金、资金支付动账提醒、实有资金账户监管以及会计档案、印鉴和票据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建立标准化业务操作规程,定期开展资金安全核查工作,为资金全程控制、安全完整和规范运行提供强有力的内部控制。

(四)严格财政资金使用管理

使用上交市财政部分资金,相关支出控制在上缴额度内,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政策确定用途将年度资金需求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程序将支出需求编入年度部门预算,预算执行中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并按照原渠道拨付使用。

七、本意见适用于市级直管公产住房(含保管自修)和单位产公有住房,区级直管公产住房(含保管自修)出售收入管理和使用参照执行。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5〕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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