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新规,面向新市民、青年人,重点解决“租得起、住得稳”问题

鲁网9月30日讯近日,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10部门印发《潍坊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和运营管理办法》(潍建住字〔2026〕7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

《办法》出台旨在落实国办发〔2021〕22号文件精神,健全潍坊市“租购并举”住房制度,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筹集、认定、配租、运营全流程管理,精准解决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

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新市民、青年人,不设置收入门槛,区别于公租房对收入、财产的限制条件,重点解决“租得起、住得稳”的问题。

四种筹集路径 户型以70㎡左右为主

《办法》坚持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谁投资、谁所有,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明确四类筹集模式:新建、改造改建、收购存量商品房、存量房源转化。可利用国有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也可盘活闲置住宅、商业办公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收购存量商品房转化为保租房。

项目实行联合审查认定制度,经各区联合审查通过,核发项目认定书,作为享受各项优惠政策的“身份证”。

户型方面,新建、改建项目以70㎡左右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单套不超过100㎡;收购、盘活转化存量房源可适度放宽,放宽上限不超过20%。房源要简约环保基础装修,配齐基本生活设施,同时强化质量安全,落实消防安全,鼓励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多项支持政策降低建设运营成本

《办法》整合土地、资金、财税、金融、公用事业价格等系列扶持政策,降低项目建设运营成本,最终惠及承租人。

土地资金金融方面,落实国家土地支持政策;争取中央、省级补助资金;鼓励银行提供长期信贷,支持符合条件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按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税收优惠方面,住房租赁企业按财政部、税务总局、住建部2021年24号公告落实税收优惠。民用水电气暖方面,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项目,拿到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专营单位拒不落实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租金不高于市场价90% 调整周期不超2年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面向社会出租、定向出租两种模式,实行差异化管理。

面向社会出租,面向全市符合条件新市民、青年人公开招租;运营机构经营范围必须包含住房租赁业务,通过市级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系统发布完整招租公告。定向出租,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建设项目,优先面向本单位、园区入驻企业职工出租;定向出租的准入条件、租金、配租流程报区住建部门备案执行;有剩余房源,经产权方授权,可转为面向社会出租。

租金管控方面,社会出租项目租金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的90%,由第三方估价机构评估,租金标准在市级平台备案。租金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不超过2年,年度涨幅原则上不高于5%,调整后对外公示。定向出租项目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可不用第三方评估。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整体转让,但转让后必须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时更新项目认定书和平台信息。

 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只能选其一

面向社会出租的承租条件需同时满足:申请人具有潍坊城区户籍,或者持有城区公安机关核发《山东省居住证》;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未享受本市其他保障性质住房(购买配售型保障房未交付除外)。

政策互斥方面,已经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退出保障之前,不可以同时申领阶段性住房租赁补贴、人才购房、租房补贴等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二者只能选其一。定向出租项目承租条件,由运营单位结合分配范围自行确定,履行备案程序。

其他便民规定包括:夫妻双方城区无自有住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配套车位收费,不得高于同区域普通商品住宅小区标准;运营机构不得违规收取中介费、服务费,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付费。

严禁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办法》明确监督管理与红线禁令:严禁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严厉打击假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骗取优惠政策、违规转租牟利行为。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区住建部门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发现违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全部优惠政策、追缴财政奖补资金。市级住建部门开展年度监测评价,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评估。(王玉龙)

责任编辑:赵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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