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大理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和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5329/T 91—2022)等法律法规,扎实开展好大理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提升工作,统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洱海生态保护与消防安全治理,防范电动自行车火灾、交通事故风险,坚决整治电动自行车租赁、销售、维修行业乱象,现就大理市“四名一文一传”场所及环洱海流域电动自行车管控事项公告如下:
一、管控范围界定
(一)“四名一文一传”保护范围: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单位法定保护区域。
(二)环洱海流域管控区域:洱海生态保护核心区、生态保护缓冲区,环洱海沿线、洱海生态廊道及湖滨带等相关区域 。
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控措施
(一)根据《大理州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村落和文物保护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B5329/T 91—2022)第7.2.1.5条之规定,不应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历史文化街区违规设置电动自行车租赁、销售、维修场所。各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核发、变更、许可备案时,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保护规划核查经营场所选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不予办理相关许可或登记。已在保护范围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电动自行车租赁、销售、维修经营主体,应当依法开展整改退出,不得通过无偿提供、打包赠送等变相方式开展电动自行车租赁业务。
(二)环洱海流域生态保护核心区、湖滨带、洱海生态廊道范围内,请勿设置电动自行车租赁、销售、维修经营点位,请勿擅自开展电动自行车租赁摆摊设点经营活动,严防电池自燃火灾、车辆乱停乱放破坏洱海生态环境,落实洱海生态保护管控规定 。
(三)个人租赁、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请勿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公共步道违规停放,请勿将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楼入户、飞线充电,落实消防和交通安全要求。
三、整治实施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由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提升行动工作专班统筹,消防救援、市场监管、公安交管、综合行政执法、文旅、住建、洱海保护管理、古城保护及乡镇(街道)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管控范围内违规从事电动自行车租赁、销售、维修的经营主体依法查处。
特此公告。
大理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提升
行动工作专班办公室
2026年9月30日
编辑:周亚颖 陈琳玲
值周:黑浩川 胡亚玲
主编:李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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