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4日22时23分许,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垫江县人民路重百旁转弯处时,与李某某驾驶的渝ABK1***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张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认定: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闯红灯),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张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某无责任。
这又是一起因闯红灯引发的交通事故。闯红灯看似“抢了几秒钟”,实则把自己置于极大的危险之中。二轮电动车、摩托车是“肉包铁”,一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受伤的往往是骑乘人员,且还要承担事故责任和相应赔偿。国庆假期即将来临,群众出行增多,车流人流叠加,交通安全风险增大。
垫江交警提醒
1.不闯红灯,不逆行,不抢行。通过路口要“一慢二看三通过”,严格按照交通信号、标志标线通行,转弯提前观察、示意,确保安全后再通过。
2.摩托车、电动车严禁违规加装雨篷。加装雨篷会改变车辆结构、扩大风阻,影响车辆稳定性和制动性能;雨雾天气视线差,雨篷更会遮挡视线,极易发生侧翻、刮擦、碰撞。雨雾天气请穿雨衣、减速慢行、开启灯光,切勿加装雨篷。
3.骑乘摩托车、电动车请规范佩戴安全头盔。头盔是发生事故时保护头部的重要防线,请系好扣带,不要“带而不戴、戴而不扣”。
4.不超员、不酒驾、不无证驾驶,不驾驶无牌无证车辆。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出行、守法出行。
“宁停三分,不抢一秒。”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从本案中深刻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国庆出行,安全第一
请自觉抵制闯红灯、逆行
非法加装雨篷、不戴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
共同维护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来 源:垫江交警
编 辑:杨舒淇
校 对:何沁遥
值班编委:杨亚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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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重庆奇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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