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严打生态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举报电话公布

为严守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的生命线,全面排查整治生态环境监测领域弄虚作假突出问题,有效杜绝“虚假监测、伪造数据、不实报告”等行业乱象,持续引导监测机构提升守法实践水平,现就深入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问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排查对象

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运维服务机构和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及从业人员。

二、公告时间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

三、整治打击重点

(一)接受委托开展监测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1.原始数据全程造假。擅自篡改、伪造、删减、替换采样原始记录、仪器监测数据、实验台账、质控数据;人为干预监测设备运行、屏蔽、截留、删除真实监测数据;无实测数据凭空编造监测数值,刻意规避超标数据、篡改异常监测结果。

2.虚假采样违规监测。未按国家技术规范开展采样作业,擅自变更采样点位、采样时段、采样频次、工况条件;调换监测样品、稀释污染物样品、替换空白样品;虚假采样、预采留样、代样送检,以非现场模拟方式伪造监测过程。

3.凭空出具虚假报告。未开展现场监测、未进行实验室分析,直接编造、出具监测报告;监测数据前后矛盾、逻辑错乱、无质控支撑,明知数据不实仍审核通过、签字放行;篡改报告结论、虚构达标事实,为排污企业规避环保监管提供虚假证明。

4.资质人员违规造假。无有效资质、超资质范围开展监测业务;租借、挂靠资质承接监测项目;无证人员、未培训人员独立开展采样分析与数据审核;冒用他人签字、代签授权,违规完成报告审批流程。

5.内控缺失协助造假。未建立质量管控体系、无全过程溯源台账,刻意隐匿、销毁监测原始资料、影像记录、实验底稿;不开展质控考核、比对监测、盲样核查,放任数据造假行为;配合排污企业量身定制虚假监测数据,协助企业瞒报超标排污问题。

6.弄虚作假拒不整改。自查瞒报造假问题、规避监督检查;在生态环境部门飞行检查、专项核查、抽样复核中隐瞒真相、伪造证据;屡查屡犯、整改敷衍、虚假整改,持续实施环境监测造假违法行为。

(二)企事业单位实施或者明示、暗示有关单位、个人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1.自行或要求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未开展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凭空编造、直接出具监测报告、验收报告、比对报告。

2.自行或指使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篡改原始监测记录、监测数据,伪造谱图、质控记录,删除超标数据,指使第三方修改报告内监测数值。

3.自行人为调整生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故意漏检监测项目或者改变监测条件,制造虚假工况,改变监测客观条件,获取达标数据。

4.自行或授意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运维人员,人为调换监测样品或者擅自改变采样点位、时间等,干扰采样环境或者采样活动。

5.自行或授意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运维人员,通过不正常运行、破坏监测设备,擅自修改监测设备参数设置,虚假标记自动监测设备状况或者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工况,或者使用作弊工具等手段,使监测数据失真。

6.自行或授意第三方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运维人员,实施其他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

四、整治方式

(一)自检自查

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运维服务机构和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0月20日,立即开展自检自查工作,全面排查2024年10月以来所有的监测项目、原始数据、报告档案、质控记录等工作台账,认真梳理造假、违规、不实问题,逐项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主动将《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表》(附件1)、《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服务机构自查表》(附件2)、《云南省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自查表》(附件3)和《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和运维服务机构规范从业承诺书》(附件4)电子版及盖章扫描件,报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审核把关后,统一报云南省深入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问题工作专班。(联系方式:zhifaju@sthjt.yn.gov.cn,邮件主题统一标注:州(市)+县(市、区)+监测技术(运维服务)机构名称+工作自查表+规范从业承诺书)

(二)集中整治

云南省深入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采取“执法+监管+技术+协同”模式,组织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运维服务机构和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排污单位开展全面核查,做到问题、措施、时限、责任“四个明确”。坚持依法依规、宽严相济、分类处置原则,对能立行立改的,帮扶指导立即整改;对轻微违法问题的,依法依规查处;对情节严重违法问题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对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并对串通造假、委托虚假监测的排污企业同步立案、一并查处。

五、线索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

0871-64125554(工作日8:30—12:00,14:00—18:00)。

2.电子邮件举报:

zhifaju@sthjt.yn.gov.cn,邮件主题统一标注: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线索+州市+县(市、区)+监测机构名称,弄虚作假问题证据及其他资料作为附件。

3.来信邮寄举报: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27号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邮政编码:650034,信封注明“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问题线索举报”。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积极提供相关问题线索。感谢对全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关心支持与配合!

特此公告。

附件:1.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机构自查表

2.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维服务机构自查表

3.云南省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备情况自查表

4.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和运维服务机构规范从业承诺书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9月30日

供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局

来源: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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