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规:大学生创业实战型校外导师,可评职称、领报酬、跟投创业项目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关于实施湖南省大学生创业实战型校外导师激励的若干措施(试行)》,并下发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文号为湘科发〔2026〕98号,标注HNPR—2026—04015,落款日期为2026年7月20日。通知发至各市州科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各普通高校,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高新区管委会。

该措施旨在激励大学生创业实战型校外企业导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知创贯通、产融联动、精准赋能”的高水平导师队伍,提升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水平。

一、组织选树推优。组织开展“金牌创业导师”选树工作,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师生评价优秀的给予“金牌创业导师”称号和通报表扬,并在专项计划中予以支持。在省五一劳动奖章、省三八红旗手、省青年五四奖章等评选表彰中,同等条件下予以考虑,并积极推荐参评相应国家级荣誉;对符合条件的,推荐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加强组织培养和政治吸纳。支持其申报省级人才计划、科技计划项目和科技奖励评选。

二、畅通职称评审通道。积极拓宽校外导师职业发展路径,支持贡献突出且符合条件的导师参与全省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考试或评审,将其在指导创业项目、推动成果转化、提升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等方面取得的实绩,作为评审内容。

三、给予服务报酬。对开展创业辅导、一对一培育、公开授课等工作的校外导师,由服务对象所在单位参照相关标准支付课酬或专家咨询费。未设立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室的高校,应明确经费来源和管理部门,参照校内同类或本地区相关标准,为校外导师支付服务报酬。

四、按实效给予奖励。以校外导师履职实绩为核心,从日常服务工作量(创业团队辅导、一对一培育频次及质量)、教学授课贡献(创业类课程、讲座、培训的课时量、质量及学员反馈)、成果产出成效(项目进展、赛事获奖、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及融资落地)等方面,对实效成绩突出的校外导师,由服务对象所在单位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五、支持校外导师跟投项目。支持在省级及以上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室中,探索开展“创业导师跟投项目激励试点工作”。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规定前提下,允许校外导师通过技术入股、服务作价、资金投入等方式依法持有其所辅导创业企业的股权。建立校外导师投资项目信息库,对校外导师以自有资金投资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省级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可按程序给予配套跟投支持,形成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机制。

六、开展交流培训。建立校外导师常态化培训提升机制。定期组织能力提升专题活动,不定期选派校外导师赴国内外创新创业发达地区、知名高校和龙头企业开展考察交流和专项培训。择优推荐参加国际创新创业峰会、行业高端论坛等交流活动,不断提升校外导师专业指导能力和服务水平。

七、加大宣传报道。统筹省级主流媒体、重点网络平台等宣传资源,定期对校外导师先进事迹、典型服务案例开展宣传报道,提升校外导师群体的行业影响力与社会美誉度。

八、加强跟踪问效。依托湖南省大学生创业导师与指导工作室综合服务平台等信息化载体,建立健全校外导师创业服务跟踪评价体系,对导师履职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加强导师资源信息共享与动态调整。

本措施自2026年7月31日施行,有效期2年。省直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市州、湘江新区、县市区、园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激励措施。

附件为《关于实施湖南省大学生创业实战型校外导师激励的若干措施(试行)》责任落实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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