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全媒体记者9月30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原副巡视员刘建华(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由贵州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黔南州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建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黔南州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建华利用担任原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党支部书记,原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局党支部书记、党委书记,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副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刘建华 资料图
退而不休
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2026年2月3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原副巡视员刘建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贵州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6年7月2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刘建华被开除党籍。
通报称,刘建华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退休后违规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受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违背组织原则,为他人谋取人事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毫无纪法底线,将职权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退而不休,利用原职务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刘建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贵州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贵州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建华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微信公众号
作者/编辑:王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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