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智能家居购新补贴
政策来了!
2026年10月起
天津将推出
智能家居产品购新补贴活动
个人消费者购买
十大类符合标准的智能家电设备
最高可享15%价格补贴
单件补贴上限1500元
补贴采取兑换券先到先得模式
政策持续至
今年12月31日

活动细则
2026年天津市智能家居产品购新补贴
活动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在扩内需、稳增长、惠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满足居民绿色智能家居消费需求,现就实施天津市2026年智能家居产品购新补贴活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补贴对象。本次活动的补贴对象为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个人消费者。订单送货地址须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
第二条 活动时间。本次活动自2026年10月启动(具体启动时间以后续公告为准),按月制定补贴资金投放计划,控制活动节奏,确保活动全年平稳有序实施,最晚于2026年12月31日(含)结束。
第三条 补贴范围。对个人消费者购买智能扫洗地机(智能洗地机、智能扫地机)、智能吸油烟机、智能燃气灶(含智能燃气集成灶)、智能洗碗机、智能净水机、智能按摩椅、智能健身设备(智能跑步机、智能椭圆机)、智能家庭打印机、智能投影仪、运动相机(含一体化云台相机)10类产品,按照产品最终销售价格的15%给予补贴,每件补贴不超过1500元。在全市范围内,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
补贴商品应具备相应智能功能,具备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发的有效商品条码,其中有能效或水效标识的产品品类须为1级能效或水效等级。能效、水效等级以中国能效标识网、中国水效标识网备案信息为准。每件产品须具备唯一的产品序列号(SN),生产厂商应具备健全的产品序列号管理制度及产品溯源体系。
第四条 兑换券申领。为保障活动全年平稳有序开展,市商务局根据可用资金规模,按月制定补贴资金投放计划,定量发放线上和线下消费渠道的补贴资格兑换券(以下简称“兑换券”),先到先得,发完即止。
兑换券区分线上、线下渠道,各渠道兑换券仅可兑换对应渠道的补贴资格。每张兑换券可兑换1个补贴资格,1个补贴资格只能补贴1件商品。在本次活动补贴的10类智能家居产品中,每位消费者每类智能家居产品在线上、线下渠道合计最多可兑换1个补贴资格。
参与活动的消费者通过云闪付APP“天津市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小程序,申领线上和线下消费渠道的兑换券。除活动首月外,活动期间每月1日11时发放当月兑换券,先领先得,发完即止,最晚当月底结束。兑换券限本人当月使用,过期作废。活动期内,每名消费者每月可申领兑换券不超过10张,全年累计领取不超过20张。兑换券领取后,无论是否使用、使用后是否发生退货,均计入个人全年累计领取额度,不退不补。
第五条 资格兑换。消费者申领兑换券成功后,可于当月通过云闪付APP“天津市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小程序兑换相关品类补贴资格。用线上渠道兑换券兑换补贴资格时,消费者需指定具体使用的电商平台。消费者兑换的补贴资格限本人当月使用,过期后须重新申领兑换券,兑换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资格变更。已兑换但未使用的补贴资格,可在当月有效期内更换补贴品类。其中线上渠道的补贴资格,还可在当月有效期内更换指定的电商平台。
第七条 资格核验。为规范活动秩序,防范违规申领行为,保障补贴资源精准投放,在消费者兑换补贴资格、线下渠道核销补贴资格时,均须通过云闪付进行实名身份信息核验,确保补贴资格为本人领取和使用。兑换券申领时,平台将核验消费者地理位置信息。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消费者,无法申领兑换券。
第八条 资格使用。线下消费时,消费者在参与活动的门店选购补贴商品,需出示云闪付APP生成的补贴资格二维码,经收银员扫码完成补贴资格核验后,支付时享受补贴立减;线上消费时,消费者需本人实名登录指定电商平台的“天津市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活动专区”选购补贴商品,经系统后台自动完成补贴资格核验后,支付时享受补贴立减。消费者享受补贴立减后,对应补贴资格同步核销。
第九条 发票开具。本次活动所有销售发票均为数电发票。每件补贴商品须单独下单、支付及开票。严格执行“一个资格、一件商品、一份订单、一次支付、一张发票”的对应原则。发票内容应符合活动统一规范要求,票面金额为包含政府补贴在内的商品销售价格,发票抬头为消费者真实姓名。
第十条 送货地址。送货地址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消费者有义务向销售主体提供真实、具体、有效的送货地址。现场自提商品的送货地址,以销售地点(自提点)地址为准。本市境内隶属于外省市管辖的“飞地”区域(如清河农场、芦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汉沽管理区等)不纳入本次活动实施范围。
第十一条 商品交付。为保障补贴资金按月有序投放,兑付及时,当月购买的补贴商品,应于次月10日(含)前完成送货并交付。消费者应结合自身需求合理安排兑换券申领、补贴消费及送货交付的时间,在购买补贴商品前,充分知悉活动关于商品交付的时间要求,配合销售主体按时完成送货和交付。销售主体应在销售前,以显著方式告知消费者活动关于商品交付时间的要求,并与消费者就送货交付的具体时间,以及因故未能按时完成交付情况下的解决方案达成一致。由此产生的纠纷,由消费者和销售主体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商品退货。当月购买并已于次月10日(含)前完成交付的补贴商品,在次月18日(含)后,除质量问题外,一般不予退货。如因商品未按时交付或商品质量等问题确需办理退货的,经消费者与销售主体双方同意,应按照消费者补贴立减后的实际支付金额,以“原路返回”方式办理退款。退货退款手续办理完成后,仍在补贴资格有效期内的,相应补贴资格即时恢复使用;已超出补贴资格有效期的,消费者需重新按活动要求申领兑换券,兑换对应补贴资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咨询投诉。消费者和相关经营主体需要咨询本次活动的相关政策,对相关问题进行投诉、举报和建议的,可拨打市商务局活动热线23537155、23537159,或致电参与活动的销售主体、电商平台;如涉及云闪付使用等方面问题的,可拨打中国银联客服电话95516;如涉及补贴资格兑换券、补贴资格,及线下销售主体对接服务等方面问题的,可拨打银联商务客服电话95534或关注“银联商务95534”微信公众号,通过在线客服获得帮助。
本细则由天津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点击阅读原文,了解更多
编辑 | 韩振
来源 | 天津市商务局官网

本文来自大风号,仅代表大风号自媒体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