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整治私屠滥宰
东乌珠穆沁旗通报典型案例
肉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屠宰与经营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私屠滥宰、逃避检疫、销售未经检疫畜产品等违法违规行为,东乌珠穆沁旗农科局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聚焦风险隐患,查处三起屠宰、经营、加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肉品的典型案件,有力震慑了畜禽屠宰流通领域违法乱象,现将有关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私自屠宰伤残马驹,未经检疫肉品被查处
当事人申某收购了一匹双腿折断的伤残马驹,在未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未取得官方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私自对该马驹进行屠宰,剔出马驹肉80斤。该马驹存在伤病应激,潜藏未知疫病风险。当事人擅自屠宰应当检疫却未经检疫的畜禽,给食品安全和动物防疫带来重大隐患。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固定证据,对涉案马肉进行处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对申某处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6倍的罚款2000余元,涉案80斤马肉全部予以没收并销毁。
案例二:割取车祸死亡马匹,非法售卖未经检疫马肉获重罚
当事人邢某、张某发现路边因车祸死亡的马匹,二人擅自割取4匹死马的11条马腿,由宁某提供运输车辆,将马腿运回住所,自行拆解得到马肉310斤,剩余马骨头丢弃并深埋。之后邢某以5元/斤的价格对外销售这批未经任何检疫的马肉,邢某、张某、宁某三人共计非法获利1550元,违法所得已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追缴。
上述三人经营应检疫而未检疫马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法部门依法固定证据、处置涉案肉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对邢某、张某、宁某处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6倍的罚款8000余元,涉案310斤马肉全部没收销毁。
案例三:企业违规加工未经检疫羔羊产品被从严查处
东乌珠穆沁旗农科局接到电话线索,反映辖区某屠宰加工企业接收个人从兴安盟调入的一批未经检疫羔羊开展屠宰加工。接到线索后,执法大队第一时间组织执法人员赶赴涉事企业开展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对企业待宰圈、生产车间进行全面检查,调取厂区监控视频,同步开展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台账资料核查等工作,逐项固定案件证据,对涉案羔羊产品清点登记,依法予以查封处置,责令企业立即停止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对屠宰厂区及相关设施设备开展消杀,及时消除动物疫病传播隐患,严防未经检疫肉品流入市场。
该企业涉嫌加工依法应检疫而未检疫羔羊产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对企业处以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罚款金额16万元,涉案3000余公斤羔羊产品全部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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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意义
私屠滥宰、加工销售未经检疫的畜禽产品,是重大食品安全隐患。伤残、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未经官方检疫,无法排除人畜共患病以及动物疫病风险,一旦流入市场走上群众餐桌,极易引发食品安全事件,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在此提醒广大养殖户、畜禽产品从业者:屠宰、经营畜禽及畜禽产品,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主动履行检疫申报义务,坚决杜绝私屠滥宰、收购、加工、售卖病死、死因不明畜禽产品等违法行为,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广大消费者也要提高防范意识,不购买来源不明、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品,共同守护餐桌上的食品安全。
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来源:东乌珠穆沁旗宣传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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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晓旭
校对:张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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