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撞上劳斯莱斯被认定全责,因无授权维修点,车主从海南拖车至吉林维修,要求他赔偿拖车费17000元,维修费46600元,法院判了

中国裁判文书网于9月18日公开了《李某与余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详情。

判决文书显示,2023年1月28日,余某(男,1994年12月10日出生)驾驶别克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某酒店路段倒车时,与李某(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驾驶的劳斯莱斯古思特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车辆右前部严重受损,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海南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余某倒车时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余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因李某车辆右前部严重受损,2023年3月27日,李某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某公司对车辆维修损失进行鉴定。2023年4月6日,该公司出具《车辆损失公估报告》,确认车辆损失为“配件费用44200元+工时费用2400元”,核定车辆维修损失金额为46600元。

为确定车辆损失金额,李某向某公司支付保险服务公估费2000元,该公司出具普通发票。由于海南省无古思特牌汽车品牌授权维修点,李某无法在当地维修受损车辆,于是委托运输公司将车辆从海南省三亚市拖回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维修,并支付拖车费17000元。

李某请求法院判令余某清偿各项损失共计71600元,其中包括车辆维修损失46600元、保险服务公估费2000元、拖车费17000元、律师费6000元。

经查,余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事后,劳斯莱斯车主将别克车主及别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相关损失。

法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过错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关于车辆维修费46600元,有相应车辆损失价格评估报告和维修费发票为证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评估费2000元,法院认为,案涉车辆已实际维修,足以确定车辆具体损失,且该费用不属于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财产损失费用,也不属于必要、合理的支出费用,故对李某诉求的评估费2000元不予支持。

关于拖车费17000元,法院认为,海南无品牌授权维修点,李某亦可选择离事故发生地就近省份的授权维修点,而李某将车辆拖运至吉林,离事故发生地距离较远,属于扩大损失,增加被告负担。因此,从公平原则出发,法院酌定拖车费为5000元。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劳斯莱斯车主李某5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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