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英园被吉林市一家法院悬赏,案件执行标的44313元及利息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悬赏公告

(2026)吉0203执62号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公开下落及财产线索,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身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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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张英园,女,身份证号码:22020319940402××××,199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长青路28-9-48号。

二、执行依据

(2024)吉02民终2762号

三、案件执行标的

44313元及利息(判决利息及迟延履行利息)

四、悬赏期限

自2026年9月30日至所涉案件执行完毕止。

五、悬赏内容及悬赏金额

即日起,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规定的行为。申请人承诺,若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执行到位,申请人支付250元悬赏金。

六、举报人不能获得悬赏奖金的情形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已经掌握;

2.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已由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属于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查封、扣押范围的;

3.举报人举报被悬赏对象下落线索前,被执行人已主动出现的;

4.举报人举报前,案件已执行完毕结案的;

5.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6.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不应支付悬赏金的其他情形。

七、其他说明

若两个(含)以上举报人对被执行人下落、同一财产或者同一财产线索进行举报的,悬赏金由举报在先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均分。举报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时的登记时间为准。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被执行人下落、财产线索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严格保密。特此公告。

举报电话:13147776219(刘法官)

13019258512(孟法官)

举报地址:吉林市龙潭区滨江路200号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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