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月19日18时55分,吴某某驾驶电动四轮车,沿河口区海盛路行驶至河滨路路口处时,与沿河滨路行驶至此的刘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后电动四轮车又与沿海盛路行驶至此处等信号灯的花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使吴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警提示
路口是事故高发地段,无论驾驶何种车辆,都应当严守交规,谨慎通行,把安全放在首位,避免因一时疏忽酿成交通事故,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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