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公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6〕59号),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因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员工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两大问题,被监管部门出具警示函,相关记录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经查,华安证券存在两方面违规问题。其一,内控机制不完善,不符合《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相关要求,违反《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其二,员工行为监督管理不到位,违反《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依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华安证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该监管记录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决定书载明,公司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从业人员行为管控是合规运营的核心环节。监管部门多次强调,券商应当健全内控体系,强化对从业人员全流程监督管理,压实机构主体合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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