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地发布通知,公布征地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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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安庆市人民政府发布通知

公布被征收土地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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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省政府令第317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安庆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按本通知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使用农民集体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参照本标准执行。

三、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补偿,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6年10月15日起执行。本通知标准执行前已批准征收土地且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按照原标准执行,对征收土地公告已发布,但截至本通知标准执行时已超过90日未足额向所有权人支付补偿费用的,按照本通知标准执行;本通知标准执行时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按照本通知标准执行。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依法依规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稳妥做好舆情引导和应对,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确保新的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安庆市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等

补偿标准

01

安庆市青苗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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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安庆市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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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本表为宅旁、村旁、路旁、水旁等地栽种的零星树木补偿标准,按株数及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

2. 胸径是指树木胸高(距地面 1. 3 米处)的直径;

3. 观赏树木、名贵树木按评估价确定。

03

安庆市成片树(苗)木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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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 本表为栽种成片树木补偿标准,按面积及标准计算补偿费用,1亩(含1亩)以上须按成片树木标准补偿;

2. 幼树是指从果树定植到第一次开花结果,初果期是指从第一次结果到大量结果前,盛果期是指由大量结果到产量明显下降,衰果期是指由果树产量、品质明显下降到树体死亡;

3. 苗圃苗木等视现状品种通过评估确定补偿标准。

04

安庆市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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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未列入地上附着物可参照相近类别确定。

来源:安庆市人民政府网

编辑:章玲玲 审稿:卢璇洁 终审:季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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