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某汽运有限公司货运车辆严重超限超载运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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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为推进行政执法政务公开,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联合多部门推出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专栏,旨在聚焦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领域,精选具有普遍警示意义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进行通俗易懂的规范解读,务求以公开促监督、以释法明边界、以透明赢公信!

· 一、基本案情 ·

2026年04月24日14时05分,宜丰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宜丰县同安乡路段开展日常道路巡查工作,巡查中发现赣CXXXX9/赣CXXX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存在涉嫌超限超载行驶公路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当场出示执法证件、亮明执法身份,依法责令涉案车辆驾驶员邓×多出示车辆营运证件、出厂过磅单等相关凭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真实有效的过磅核验单据。为精准固定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依规引导涉案车辆至宜丰县澄塘治超检测点进行称重核验。

经查,涉案车辆所属单位为高安市某汽运有限公司,经专业设备称重检测,该车核定车货总质量限值为49吨,实际车货总质量达90.45吨,超限41.45吨,超限率高达84.59%,属于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

· 二、法律分析 ·

《江西省公路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在公路行驶的货运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标准或者超过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货运车辆应当严格遵守公路通行载重规范,合法合规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严禁超限超载行驶,保障公路基础设施完好和道路通行安全。

依据《江西省公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货运车辆超限运输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超过车货总质量最高限值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同时对照《江西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26年修订版)》第82项裁量标准,涉案车辆超限率84.59%,远超50%严重违法认定标准,违法情节严重。最终对高安市某汽运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三、典型意义 ·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是交通运输领域高频、高危违法行为,是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损毁公路桥梁基础设施、扰乱货运市场秩序的突出顽疾。

本案中,涉案货运企业及驾驶人员受经济利益驱动,无视道路运输法律法规和安全通行规定,车辆超限率超80%,属于典型的恶意超限超载行为。该违法行为不仅会大幅降低车辆制动、稳定性能,极易引发车辆爆胎、侧翻、追尾等恶性交通事故,严重威胁自身及过往车辆、行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超负荷碾压、磨损公路路面、桥梁涵洞,大幅缩减交通基础设施使用寿命,增加道路养护成本。同时,超限超载车辆凭借违规载货降低运输成本、恶意低价竞争,严重破坏公平有序的货运市场经营环境。

本案对超限超载行为作出完整法定处置,清晰列明此类严重违法对应的法律责任。以该案例直观展示超限超载车辆对行车安全、公路设施、货运市场造成的多重实际危害,为辖区货运企业、一线驾驶人提供具象化警示参照,督促相关经营主体对照核查车辆装载管控流程,严格落实规范装载、合规上路的法定要求。

· 四、相关提示 ·

(一)对货运从业人员的温馨提示

广大货运驾驶员作为道路运输一线从业者,是道路交通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守法经营的理念。一是严格遵守公路限载、限重通行规定,出车前规范装载货物,主动核验装载重量,坚决杜绝超限、超载、带病上路等违法行为。二是自觉配合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检查,随车携带完整有效的车辆证件、过磅单据、营运凭证等资料,主动接受称重检测、现场核查。三是摒弃“重利益、轻安全、存侥幸”的错误思想,充分认清超限超载的安全风险和法律后果,自觉抵制各类违法运输行为,文明驾驶、合规运营。

(二)对货运运输企业的工作提示

各货运企业作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必须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常态化做好内部运输安全管理工作。一是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车辆装载、日常巡查、安全培训常态化机制,明确装载标准、运输规范,从源头杜绝违规装载、超限运输问题。二是强化人员车辆管控。定期对驾驶员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警示教育,督促驾驶员守法运营;定期检修维护运输车辆,保障车辆安全性能达标。三是严守行业经营底线。自觉遵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行业经营规范,坚决杜绝恶意超限、超载营运等违法违规行为,主动维护公平公正的货运市场秩序,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来源:宜春市交通运输局

小怡欢迎来稿:yczwgk@yichu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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