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风险不容忽视!海口市秀英区通报3起违规动火典型案例

动火作业

属于高风险施工作业

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明火

高温火花

四处飞溅

是诱发在建工地、装修现场

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风险点

为持续压实辖区

各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严厉整治无证动火

违规动火、冒险作业等突出隐患

强化以案示警

以案促改的震慑效果

近期

海口市秀英区通报了3起

违规动火作业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通报

案例一:动火作业未落实消防安全防护措施被处罚

2026年4月27日,海南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鑫镁园区内因消防管道改造需使用明火作业,物业管理人因对动火作业管理疏忽,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周围环境安全可靠,秀英区消防救援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吴某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施工现场无证擅自动火作业被处罚

2026年8月25日,秀英区消防救援局在检查时发现,海盛路116号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开展动火作业前,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秀英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该当事人李某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指使他人违规冒险动火作业被处罚

2026年9月23日,长滨东四街广粤锦泰首座小区4号楼楼顶施工现场,相关负责人指使作业人员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开展动火作业,秀英区消防救援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当事人游某给予行政处罚。

开展动火作业

必须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

做到持证上岗、规范操作

这既是守护自己和身边人的

生命财产安全

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规定,指示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切莫图一时方便

酿成安全大祸

动火作业严守规范

小小焊渣暗藏险情

任何侥幸都不能触碰安全底线

精彩火焰蓝

护航自贸港

▌来源:海南消防、海口秀英消防、山海秀英

▌制作:海南消防全媒体工作中心

▌审核:崔 颖

▌校对:李锦垣

▌编辑:韦植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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