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款375万未还清便离世,妻儿声明放弃继承遗产,拒还借款及利息,法院:放弃继承不等同免除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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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款375万元未还清不幸离世

妻子儿女声明放弃继承遗产

拒还剩余借款及利息被告上法庭

近日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作出终审判决

刘军生前为筹措经营周转资金,在2018年至2022年期间,多次向李华借款,借款总额375万元。其中一笔30万元的借款未约定利息,其余借款均约定月利率2%。到2022年10月为止,刘军累计向李华及其相关人员归还294.8万元。

2023年12月,刘军去世。因剩余借款本息没有还清,债权人李华将刘军的三名法定继承人,即妻子张芳、女儿刘小花、儿子刘小军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偿还剩余借款本息。案件一审过程中,三名继承人书面声明,放弃刘军的遗产继承权,主张无需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张芳、刘小花、刘小军作为刘军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当依法对刘军生前所负债务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三人虽然已声明放弃继承权,但继承人负有对被继承人遗产的清算和管理义务,在尚未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应在其管理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判决三人在继承刘军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李华借款本金269万余元和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双方争议较大。阜南县法院通过再审审理,重新核算本息,判令三人在刘军遗产的实际价值内,偿还145万余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刘军之子不服,提起上诉。

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三名继承人虽书面声明放弃继承权,却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已依照法律规定将遗产管理权移交民政部门、村委会等法定接收主体,因此仍是案涉遗产的实际管理人,应当在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仅靠放弃继承声明不能免除其法定遗产管理与债务清偿义务。阜阳中院最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三名继承人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剩余145万余元本金及相应利息。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阜阳新闻网

责编:郑曼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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