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
是住宅小区消防管理的前哨
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近日,湖北省消防救援局曝光一起
物业服务企业因逾期未整改火灾隐患
被依法依规处以行政处罚的案例
案例详情
2026年7月,湖北咸宁
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对辖区高层住宅小区
开展检查时发现
一小区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
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
存在火灾隐患
消防行政执法人员
立即向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
讲明此类行为的危害及相关法律责任
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要求其加强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管理
加大日常巡查力度
对业主违停、违充行为及时采取措施
尽快整改火灾隐患

一小区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图源:湖北消防
处罚决定
2026年8月
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小区进行复查时发现
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仍未采取有效措施
劝阻、制止住户在公共门厅停放电动自行车
咸宁市消防救援局根据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
对该小区物业服务企业
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
消防普法
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
楼梯间、安全出口禁止停放电动自行车
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物业服务企业
有责任进行相关管理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七条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鼓励在高层住宅小区内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的场所。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
第四十七条第七项 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消防提示
仅有物业服务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还不够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
请大家一定要向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说“不”!
牢记以下安全知识






来源:中国消防、湖北消防、咸宁消防
编辑:屈加曼 校对:王婷
初审:杨雅康
审核:田昌
监审:王剑
终审:韦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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