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为深刻汲取近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教训,以“零容忍”态度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全面压紧压实房屋市政工程参建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现决定曝光本年度第三批重大事故隐患突出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通过强化社会监督,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全面纠治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风险隐患,确保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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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问题1:1,整体稳定性差,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操场位置堆放大量石方形成8米左右高边坡,无专项施工方案,存在整体垮塌风险。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四)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的问题2:未编制移动式操作平台专项施工方案,无交底验收资料,现场搭设的操作平台不符合规范要求。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四)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的问题3:艺体楼脚手架与结构外表面之间贯通,未采取水平防护措施。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九条第(四)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的问题4:1。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三)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的问题5:现场使用螺纹钢制作非标吊具。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六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02

存在的问题1:建筑电工林彰阅、张小兵未取得有效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三)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的问题2:建筑施工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足额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员夏祥辉C1证未任命、无安全日志。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二)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的问题3:电梯井处连续支梁未设置立杆,采用操作架作为支撑,存在混搭现象。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六条第(一)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的问题4:塔吊基础无方案,无基础螺栓合格证,无混凝土强度报告。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八条第(二)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的问题5:塔吊安装方案未按照危大工程编制指南编制专项方案。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四)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的问题6:塔吊安装单位武冈市鼎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任命的专职安全员肖巍所持非C1证书。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二)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03

存在的问题1:1。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条第(二)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的问题2:1号塔吊《安拆施工方案》未经总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四)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0 4

存在的问题1:(1)屋面构架梁承插型轮扣式钢管支架搭设高宽比约4:1,不符合《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第4.4.12条“支撑脚手架独立架体高宽比不应大于3.0”的要求;屋面楼梯口处承插型轮扣式钢管支架水平杆未连续设置,不符合《施工脚手架通用规范》第4.4.14条“支撑脚手架的水平杆应按步距沿纵向和横向通长连续设置”的要求;(2)出屋面楼梯顶层梁板支模架无专项施工方案,现场搭设的支模架体系传力不合理,即上层立杆底部采用可调顶托支撑在水平横钢管上,存在立杆基础承载力不满足要求的情形。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七条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的问题2:1、断丝聚集,达到报废标准。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八条第(九)款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存在的问题3:1,达到报废标准。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七条规定,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05

问题1:采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第一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第二批)》中限制使用的竹木脚手架和“简易吊机”进行施工。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六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问题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未审核专项施工方案,如客厅挑高支模架。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四条第(四)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问题3:竹脚手架工程的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未设置连墙件或连墙件整层缺失。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七条第(一)、(二)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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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脚手架基础承载力和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连墙件整层缺失。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七条第(一)、(二)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问题2:模板支架无扫地杆,仅设置一道水平杆,架体稳定性不足。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十七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问题3:物料提升机使用达到报废标准的建筑起重机械;未经检测、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违规运载人员。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八条第(一)、(九)款和第十五条第(三)款,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问题4:物料提升机提升钢丝绳断股,达到报废标准;未按要求设置上、下限位开关;未按要求设置安全停层装置;断绳保护装置损坏;未按要求设置超载保护装置;附墙件违规与脚手架连接固定。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第八条第(四)、(九)款和第十七条,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来源:湖南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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