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们私下已经达成和解,请解除对我的执行措施。”
“徐某某,经查证,这份和解协议是你自己伪造的!现依法对你进行罚款及司法拘留!”
近日,双流法院办理一起执行案件时,被执行人徐某某为解除执行措施,竟伪造执行和解协议提交法院,企图蒙混过关。执行干警敏锐察觉、细致核验,当场识破骗局。最终,徐某某因妨害执行,被依法予以罚款和司法拘留。
据了解,徐某某的案件自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流法院便依法对其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然而,徐某某不思履行,反起歪念,自行“炮制”了一份与申请执行人的和解协议,谎称双方已私下达成和解,要求解除措施。协议交到执行员手中,几个疑点立刻引起了警觉:协议内容粗糙、关键条款缺失,申请执行人的签名笔迹也明显异常。执行员当即致电申请执行人核实,对方明确表示:从未与徐某某达成和解,更未在文件上签字。谎言当场被拆穿。
铁证面前,徐某某承认了伪造协议、逃避执行的违法事实。双流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其作出相应处罚。
法官说法:
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自愿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其真实性是法院审查解封、解除措施的前提。伪造和解协议,既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更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向法院提交虚假材料、企图欺骗司法机关,应予以处罚。
执行和解是善意履行的“快车道”,绝非逃避执行的“避风港”,更不是可以伪造的“通关文牒”。任何以虚假手段逃避执行的行为,不仅无法得逞,还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制裁。
记者 张伟进 责任编辑 蔺虹豆 编辑 戴艾岑 审核 朱光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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