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6日,一则“9岁娃骑车横穿机动车道引发事故致他人十级伤残,家长以‘孩子尚小不懂事’为由拒赔”的报道在网上引发热议。最终,浏阳市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结案,家长赔付42000元。类似事件并非个例,全国多个法院也曾审理过相关案件。
在安徽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未成年人小李驾驶电动车外出时撞到行人孙女士,造成孙女士左股骨颈骨折等损害。交警部门认定小李负全部责任,孙女士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孙女士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后经鉴定,孙女士因事故构成九级伤残。因双方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孙女士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全部责任;小李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系法定监护人,孙女士要求小李父母承担小李应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小李的监护人赔付孙女士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湖南江华法院也曾披露一起案例。2025年4月5日,沈某(未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并搭乘罗某、成某,途中与在道路东侧的行人欧某相撞。经交警部门认定,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罗某、成某、欧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成某父亲。该事故造成欧某左内踝骨骨折,后遗左踝骨关节部分功能丧失,构成十级残疾。双方协商赔偿未果,欧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沈某、沈某父母、成某父亲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8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沈某未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且违规载人上道路行驶,未避让行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沈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成某父亲未尽到妥善管理其电动自行车的义务,对事故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法院判决沈某、沈某父母赔偿欧某各项损失的80%,可先从沈某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沈某父母支付;成某父亲赔偿欧某各项损失的20%。
在未成年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孩子小就不用担责”是部分家长的认知误区。法律不存在“未成年人犯错不用赔”的年龄免责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需要提醒的是,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驾驶经验、交通安全意识、应急处置能力不足,无法判断复杂的道路交通情况,违规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极易发生交通事故。一旦发生事故,数万元至上百万元的巨额赔偿往往令家庭陷入严重困境。家长是孩子交通安全第一责任人,包含日常交通安全管教、家中代步车辆妥善保管、约束未成年人违规骑车上路等多重责任。对孩子的交通工具要严守年龄底线:年满12周岁才能骑自行车上路,年满16周岁方可驾驶电动自行车,严禁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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