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淄博,公租房怎么申请?

很多朋友们关心淄博公租房怎么申请

一起来看看吧!

公租房申请指南

(图源淄博市人民政府官网)

保障方式

包括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两种形式。

实物配租是指保障对象承租政府、企业或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规定标准交纳租金。

租赁补贴是指保障对象自行承租市场房源,政府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向其发放租房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不得重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应选择租赁补贴或实物配租中的一种保障方式满足住房需求;选择实物配租的保障家庭限申请一套公共租赁住房;正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等政府优惠政策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家庭类别标准

我市城镇居民(含持有我市居住证或居住证电子证照的流动人口)、新就业无房职工和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分为以下几类:

🔸Ⅰ类家庭: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家庭,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

🔸Ⅱ类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超过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低收入家庭;

🔸Ⅲ类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且不超过80%的中低收入家庭;

🔸Ⅳ类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超过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且不超过100%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图源淄博市人民政府官网)

保障标准

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标准的保障家庭,根据家庭类别分层级差别化发放租赁补贴。

🔸补贴标准

Ⅰ类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所在区县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与补贴面积标准之积;

Ⅱ类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所在区县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与补贴面积标准之积的85%;

Ⅲ类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所在区县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与补贴面积标准之积的60%;

Ⅳ类家庭每月租赁补贴标准为所在区县当年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与补贴面积标准之积的20%。

*保障家庭实际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金额,不超过其所承租住房的租金,超过承租住房租金的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补贴面积标准

一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

二人家庭每户建筑面积45平方米;

三人及以上家庭每户建筑面积60平方米。

*拥有自有产权房屋的保障家庭,补贴面积为以上补贴面积标准减去其自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

🔸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

住宅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动态调整,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等部门研究公布后执行。

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政府统一面向保障家庭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家庭类别实行差别化租金。

🔸Ⅰ类家庭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配租房屋市场租金的3%;

🔸Ⅱ类家庭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配租房屋市场租金的15%;

🔸Ⅲ类家庭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配租房屋市场租金的30%;

🔸Ⅳ类家庭的租金标准不得高于配租房屋市场租金的80%。

*配租房屋的市场租金,可参照所在区县住宅市场平均租金,但不宜低于市场平均租金的70%。具体标准由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地段、配套等情况合理确定,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配租房屋,配租租金根据家庭类别按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收取,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市场租金由保障家庭自行承担。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企业根据实际自行制定,但不得高于房源所在区县公共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并报所在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申请条件

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申请条件:

(一)收入标准。申请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不超过其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住房困难标准。申请家庭无自有住房或现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三)家庭财产标准。申请家庭的财产总值(家庭成员拥有的房产、车辆等财产)不超过其所在区县上年度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即:申请家庭财产总值≤其所在区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口数。

申请流程

(一)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工作单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签署家庭成员信息查询授权书。

(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设立受理窗口,在工作日内常态化受理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三)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线上核查,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公示,并同步反馈至受理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并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证》。

(四)对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区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复核。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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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淄博市人民政府

▌编辑:榆钱(黄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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