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需办理备案

一、备案对象

我市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出境入境中介服务,是指接受出境入境人员委托,为旅游、商务、学习、工作、定居等活动提供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中介服务,并按照约定收取相关费用的活动。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在《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施行前已经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已经设立的机构后续根据需要拟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应当自开展相关业务之日起15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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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渠道二选一

渠道一电脑端。登录“网上北京市公安局”官网(https://gaj.beijing.gov.cn),在主页“政务服务”板块中依次选择“法人服务”-“便企服务”-“按警种”-“出入境”-“网上办理申请”-“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进行预约。

渠道二移动端。微信搜索并关注“平安北京”公众号,在“北京警务”板块中依次选择-“网上北京市公安局”-“办事”-“法人办事”-“按警种”-“出入境”-“网上办理申请”-“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进行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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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录与填报

·电脑端使用“法人登录”。选择证书登录、口令登录、电子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电子证书等方式登录法人账号。移动端通过“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选择“口令登录”或“电子营业执照”登录,其中电子营业执照验证码由微信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点击“出示执照”获取。

·按照机构登记注册地所属区选择分局。

·填写机构联系人姓名及联系号码、登记地址。

·选择办理地点。

·查看已预约量,选择预约日期与时段。确认后,点击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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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信息查询与管理

预约后,可在个人中心的“预约详情”中查询具体信息。

预约日期前可取消。预约当日不可取消。预约日期过后可重新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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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办理

经办人按照预约时间、预约地点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劳动关系证明、机构委托书以及备案材料前往现场办理。经办人应为该备案机构人员。

三、备案材料

(一)备案登记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向机构登记注册地所属区的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由所在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所需材料如下:

1.填写完整的《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备案信息表》;

2.填写完整的《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人员备案信息表》及备案人员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直接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中介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无相关犯罪记录声明》;

4.从事中介服务活动的主要经营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5.人员管理、教育培训、资料保存、数据安全、合规管理等相关管理制度的具体说明或者自评报告;

6.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与境外有关服务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文本或者有效合作意向书,以及建立合作关系的情况说明;

7.其他。

(二)备案变更

已经备案的机构的名称、主要经营场所、备案人员、业务范围、与境外机构合作情况或者机构联系人和电话号码、互联网邮箱地址、网站或者其他媒体账号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的分局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提交备案变更信息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备案变更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换发备案凭证。

所需材料如下:

1.原备案凭证。

2.填写完整的《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备案变更信息表》。

3.变更证明材料(根据变更事项提供)。

(三)备案注销

已经备案的机构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原备案的分局出入境管理机构注销备案、交回备案凭证:

因不再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自行申请注销的;

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终止营业的;

被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的;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发现已经备案的机构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注销其备案信息,并向其出具备案注销通知书。

所需材料如下:

1.原备案凭证。

2.相关证明或申请材料。

提示:

1.表格下载路径:国家移民管理局政务服务平台、“移民局12367”APP、“移民局12367”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办事指引-从事出境入境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备案管理。

2.所有凭证材料核验原件并提交复印件1份,均应使用A4纸。

3.所有外文资料需翻译成中文。

四、办理时限

备案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凭证。

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相关机构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15日内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当次备案。

五、咨询服务热线

010-12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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