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将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近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甘肃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明确通过3年左右时间,建立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方案明确3年主要目标,2026年从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2027年逐步将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2028年持续扩大覆盖面,基本建成权责清晰、筹资合理、保障适度、运行科学、管理规范的制度体系。甘南州、甘肃矿区两个国家试点地区通过3年左右时间完成过渡。

方案明确,长期护理保险从市级统筹起步,统筹地区内制度政策、待遇保障、定点管理、经办服务统一,基金统一建账、统收统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属地管理原则,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同步参保。基准费率全省统一为0.3%,并随国家政策和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筹资机制实行多元分担。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0.15%比例分担;退休人员个人按基本养老金的0.15%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未就业城乡居民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按1∶1共同筹资,制度启动当年初始费率为0.15%,5年内逐步提升至0.3%;灵活就业人员可按0.3%费率参保,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政策参保。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筹资。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由政府分类资助参保。方案提出建立连续参保激励约束制度,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连续参保人员设置待遇享受等待期,固定等待期不少于6个月。

待遇保障方面,参保且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评估认定的重度失能人员可享受待遇。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服务费用,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以单位职工(含退休人员)身份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以未就业城乡居民身份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灵活就业人员按所选参保类型享受相应待遇。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并在支付比例上适当倾斜。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基本服务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不支付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费用。

方案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操作指南,评估结果全省互认,适时推进全国互认。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协议管理,承担长期护理服务的机构不得同时承担失能等级评估。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交由第三方机构代管代拨。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省市联动、部门协同机制,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稳妥推进实施。

记者 陈梦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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