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5日,贾悦镇查处2起露天焚烧秸秆行为。
案例一:村民于某某擅自焚烧秸秆,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发现后,第一时间现场处置,和村民一起采取覆土灭火方式,快速扑灭田间明火,仔细清理田间残余火星,彻底消除火情。工作人员现场对其进行禁烧政策宣讲,随后,贾悦镇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当事人开展批评教育。当事人充分认识到自身错误,签订保证书,保证将严格遵守禁烧管控各项规定。


案例二:村民胡某某擅自焚烧秸秆,发现火情后,镇村工作人员全力扑救,严防火势蔓延,直至全部扑灭。孟疃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其训诫教育。当事人深刻认识到自身的侥幸错误,主动签订保证书,承诺将严格遵守禁烧规定,自觉做好田间农事管理,绝不违规用火。

上述两起案例中,当事人相关违法事实已移交行政综合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予以经济处罚。
希望广大群众引以为戒、严守秸秆禁烧规定。下一步,贾悦镇将进一步加强巡查管控,对露天焚烧秸秆、杂草等违法行为坚持 “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教育一起”。
法律法规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对违法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依据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①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②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③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①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①对在油库、加油站、液化气站附近焚烧秸秆,依据第63条第2项的规定,以“违反规定使用明火”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②对焚烧秸秆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据第64条第2项的规定,以“过失引起火灾”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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