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山县委政法委员会 巫山县人民法院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 巫山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收缴非法枪爆物品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全面收缴流散社会的各类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仿真枪、管制器具等物品, 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有关规定, 特通告如下:
一、 严禁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弩; 严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严禁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 严禁盗窃、抢夺、抢劫、走私枪支、 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弩; 严禁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或者弩、管制刀具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 严禁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制器具的信息; 严禁制造、销售仿真枪。
二、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 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 2026年 11月 30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动交出非法枪爆等物品的, 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刑事处罚或者免除刑事处罚, 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三、 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行为, 或者提供重要线索等依法构成立功表现的, 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刑事处罚; 有依法构成重大立功表现的, 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违法人员检举、揭发他人涉枪涉爆等违法犯罪行为, 有立功表现的, 依法减轻行政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四、 凡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弩被抢、被盗或者丢失的, 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不及时报告的, 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法律责任。公民发现遗弃的非法枪爆等物品或者疑似爆炸物品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五、 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举报犯罪、提供线索, 动员和规劝在逃人员投案自首。 凡举报有功的, 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公安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对窝藏、 包庇违法犯罪分子,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 依法从严惩处。
六、 严禁使用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仿真枪、弩、 管制刀具等从事非法娱乐游艺活动。
七、 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玩具枪时要选择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 不要购买无生产厂家、 无许可证号、无产品标志、来源不明的玩具枪, 不要购买仿真枪、火柴枪、水弹枪和仿真手雷、炸弹等易于造成危害的物品。
八、 本通告所称枪支包括: 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 火药枪等各类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及枪支零部件。所称弹药包括: 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所称爆炸物品包括: 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 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所称管制器具包括: 弩、管制刀具、电击器以及使用火药为动力的射钉器、 射网器等国家规定对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危害, 对公民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构成威胁, 需要实施特别管理的物品。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6年9月26日
巫山县涉枪爆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全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持续稳定,保障公共安全,鼓励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涉枪爆危违法犯罪活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大市民可通过电话、来信等方式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三条 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予以奖励。奖励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举报线索查实为行政违法的,按照每起1000元至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举报线索查实涉嫌刑事犯罪的,按照每起2000元至5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三)举报线索查获非法枪爆危物品数量巨大的或者构成重大刑事案件的,视情给予5000元至10000元的奖励。
(四)多人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人奖励。
第四条 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行为坚决依法予以处理。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应在一个月内领取,逾期未领取视为主动放弃。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巫山县公安局负责解释。
举报联系方式如下:
1. 电话举报。

2. 来信举报。
邮寄地址:巫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307室
3. 网上举报。
邮箱网址:3086853448@qq.com
巫山县公安局
202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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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编:魏明尧
副主编:向开伟
编 审:郭双双
编 辑:胡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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