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件内容
尊敬的市长:
您好!本人于2024年购买方山县吕梁大道旁吕梁新区丽水苑C区住宅一套,开发企业为山西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独立法人)。合同约定交付日期为2025年12月31日。本人分别于2025年12月21日、2026年4月6日两次实地查看项目现场,工地现状沟壑纵横、检测井井口敞开、场地土丘水坑遍布,现场完全不具备法定交房条件。本人多次沟通维权,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开发商明知项目未达到交付标准、已构成逾期交房违约,仍要求本人于2026年4月1日强制收房,并缴纳物业费,本人多次沟通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本人于2026年5月7日向开发商正式寄送《交房催告函》,开发商未作任何回复。后续本人又分别于2026年6月26日、8月3日两次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求助,问题至今未得到合法、合规、有效的处理。本人于8月7日向方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寄送《逾期交房事宜履职申请书》。请求主管部门依法履职核查项目交付合规性,至今未收到任何官方书面答复。
在此期间本人从未收到开发商出具的合法书面交房通知书;2.开发商始终无法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等法定交付文件;3.经本人向方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核实、开发商工作人员亲口确认,均得到该项目至8月7日未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具备交付条件;4.开发商在12345平台回复内容与现场事实明显不符,涉嫌虚假答复、违规交房、违规收费。本人全部陈述均有时间节点、现场图片、函件邮寄凭证、沟通记录、政务反馈记录可完整佐证。自2026年4月至今历时4个多月本人多次通过私人沟通、书面催告、政务热线、部门履职申请等多种正规渠道维权。问题历时4个多月长期未悬而未决,导致占用大量公共政务资源,也严重侵害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相关规定,商品住房应当竣工验收合格,配套设施到位方可交付。未达法定交房条件,开发企业不得强制要求收房,捆绑收取相关费用。依据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第九条交付条件,所售卖房屋必须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才能交付。现再次恳请市长大人督促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介入监督处置、从快督办,责令开发商依法依规依合同妥善处理逾期交房违约及后续问题,对开发商政务平台虚假答复,违规操作问题核查纠正。恳请领导为民解忧,解决民众身边事。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感谢市长在百忙之中阅读我的来信!
回复内容
网民朋友,您好!吕梁新区丽水苑项目位于吕梁市方山县大武镇吕梁新区,项目总投资为213501.76万元,住宅建筑共计29栋,户数共计2351户。项目分三个地块进行建设。该项目由山西路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梁分公司开发建设。
据离石区住建局调查了解,丽水苑C区于2025年11月15日启动交房工作。截至目前,该项目已通过规划验收、节能验收,人防、消防验收正在履行报批程序,尚未完成竣工备案,不具备法定交付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业主有权拒绝接收未完成竣工备案的房屋。
关于延期交付问题:开发企业在项目未完成竣工备案、不具备法定交付条件的情况下启动交房,不符合相关法规要求。我局已要求离石区住建局向开发企业下达整改提示,督促其严格落实法定交付标准,加快推进人防、消防验收及竣工备案办理,待项目验收合格、具备正式交付条件后,再依规通知业主办理收房手续,并严格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付的相应违约责任。
关于物业相关费用问题:物业服务企业在交付环节告知物业费用标准及预缴要求,属于商品房正式交付阶段的常规业务流程,但因案涉房屋尚不具备法定交付条件,开发企业及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业主办理收房手续、预缴收房前的物业相关费用。我局已要求离石区住建局责令企业规范交付流程,严禁在达到法定交付条件前违规收取任何费用。
关于争议协商情况:经多轮沟通协调,开发企业已就项目验收进展、后续交付安排及相关政策向业主作出解释说明,但双方就逾期交付责任承担、费用减免等具体事项仍未达成一致意见。
之后的工作措施:
1. 持续搭建平台,推动协商化解纠纷。继续发挥行政调解作用,持续搭建沟通协商平台,引导双方本着公平公正、互谅互让的原则,就争议事项进一步磋商,力争通过协商方式妥善解决分歧;
2. 依法保障权益,拓宽纠纷解决渠道。若双方经多次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建议当事人通过法定调解途径解决争议;如当事人选择通过司法途径主张权益,我局将督促离石区住建局依法配合提供项目监管相关资料,支持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欢迎继续批评和监督,同时祝您身体健康,生活顺心,工作顺利!
来源:吕梁市人民政府
本文来自大风号,仅代表大风号自媒体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