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以来,广州市海珠区以法治支撑,通过普法引导、规范劝导等柔性方式,解决了一起遛鸟扰民难题。
此前,海珠区紫金大街一处自发形成的遛鸟聚集点,高峰时段每日聚集上百位遛鸟爱好者,清晨5时就开始活动,人声、鸟声此起彼伏。监测数据显示,现场噪声峰值最高达到80分贝,噪声扰民问题较为突出。
虽然社区、社工多次开展文明劝导,但因缺少明确法律支撑,噪声治理成效有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有关部门、组织在遛鸟活动集中区域张贴了法典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条文,让参与活动的群众清晰知晓噪声扰民对应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标准。社区联合社工力量,对照法典相关条款持续开展普法宣传与现场劝导引导,强化群众法治意识,推动群众自觉规范自身行为。
经过持续普法劝导,该点位遛鸟参与人数逐步下降,曾经热闹的遛鸟集市向周边公园疏解,社区又恢复了宁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法条摘录:
第五百九十三条: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第五百九十九条: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
第一千一百九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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