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苏杭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经查,苏杭在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长沙营业部任职期间,作为期货从业人员,违规指导客户填写风险测评问卷、参与客户期货交易,未能谨慎、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苏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6年9月18日
(湖南证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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