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网10月8日讯 01、什么是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家为了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而对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征收的一种政府非税收入。
02、文化事业建设费中的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广告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以下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灯箱、霓虹灯、互联网。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娱乐服务是指为娱乐活动同时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具体包括:歌厅、舞厅、夜总会、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包括射击、狩猎、跑马、游戏机、蹦极、卡丁车、热气球、动力伞、射箭、飞镖)
03、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主体有哪些?
1.缴纳义务人: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2.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说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个人,不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费义务人。
04、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发生时间,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05、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地点,与缴纳义务人的增值税纳税地点相同。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文化事业建设费。(鲁网记者)
本文来自大风号,仅代表大风号自媒体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