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四川观察报道,近日成都金堂县李女士反映,自己买的二手房客厅楼板上方竟然有座坟。
李女士称,她于2017年在金堂县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位于7层的单元楼顶楼,用于出租。10月4日她才从邻居口中得知,房屋顶楼天台上,也就是她客厅楼板正上方,竟然有一座坟。坟里是一名病逝的7岁男童,于2009年9月被埋在此处,其生前就住在这个院落。目前,警方已取走尸骨作进一步鉴定。
李女士认为,当初购买二手房时,原房主隐瞒了楼顶有坟这一信息,对房屋造成一定影响。她希望找到原房主让其承担一定责任,但目前联系不上原房主。
10月8日,记者从金堂县有关部门获悉,目前此事正在处理中,后续以官方通报为准。

图源四川观察。
北京策略(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朱雪表示,房屋屋顶存在坟茔,正常购房时买房者如无人告知很难发现,而坟茔又是足以影响购房人购买意愿、房屋交易价格的重大隐蔽事实,房主应在交易前主动告知这一情况。原房主若知情而未告知,应承担相应责任。
朱雪表示,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禁止在非公墓区域埋葬遗体,楼栋房顶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个人无权私自占用建坟。在楼顶建坟的举动,侵犯了该小区全体业主的居住安宁权益。另外,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区域负有管理职责,楼顶长期存在坟墓而未被发现和处理,物业公司存在管理疏漏。
朱雪表示,此事中,原房主若对此坟茔完全不知情,则不应承担责任;如知情而故意隐瞒,其隐瞒行为直接导致李女士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购房,应承担合同撤销后的返还房款及损失赔偿责任;建坟行为人违反殡葬管理和物权规定,应限期迁坟、恢复原状并赔偿;物业公司因管理缺位,可能承担补充性的管理责任。
此外,朱雪指出,本案合同签订于《民法典》实施之前,究竟如何适用法律要结合合同签订的具体时间判断。《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第152条在《合同法》第55条基础上,新增了“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的客观最长期间。如李女士的购房合同签订于2017年10月1日及之后,则应当适用《民法总则》,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最长 5年除斥期间,或存在超期无法撤销合同的情况。若合同签订于2017年10月1日之前,撤销权行使期限适用《合同法》第55条,没有5年客观期间的限制,仅受“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的主观期间约束。
“充分理解逝者家属失去孩子的悲痛心情,但缅怀逝者应以合理方式,在房顶建设坟茔有损后来的购房者和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朱雪说。
来源丨四川观察、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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