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门于2017年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其中明确“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即共享电单车)”的文件精神,同时结合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布局,统筹考虑城区道路交通条件和安全、车辆停放承载空间、市容市貌秩序等因素。经研究,决定犍为县城区暂缓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即共享电单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暂缓投放运营时间
2026年10月10日
二、暂缓投放运营范围
犍为县城区
三、相关事项说明
自公告发布后,城区现有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即共享电单车)经营企业应于2026年10月10日前清理回收全部运营车辆,并妥善做好用户咨询答复和优惠卡余额退费等工作。逾期未清理,将由犍为县综合执法局等相关部门代为清理。
四、群众出行提示
广大市民可选择公交车、出租车、自行车等出行工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规范停放车辆。
特此公告。
犍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犍为县交通运输局
犍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10月8日
消息来源:犍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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